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春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19〕8号)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9-03-01 点击:1432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发布日期: 2019-02-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市监食经〔2019〕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委、局):

  2019年春季学期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防范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开展春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工作部署

  学校供餐群体特殊、人数众多,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春季食物中毒进入易发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点多面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认真研判当前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势,把握特点和规律,结合实际部署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订工作方案,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遏制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并确保明显减少。

  二、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部署学校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一是查管理制度健全情况。重点自查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2015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版)》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确每个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和要求。

  二是查管理工作执行情况。重点自查是否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定期检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三是查场所物品清洁情况。重点自查食品经营场所的地面是否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是否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是否无霉斑、无灰尘;场所内是否无有害生物活动迹象;设施设备、工用具、餐饮具等物品是否表面清洁。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前,应对食品处理区内的设施设备、工用具、餐饮具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四是查设施设备运转情况。重点自查冷藏冷冻、加热保温、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五是查食品原料合规情况。重点自查是否建立稳定、合规的食品及原料采购渠道,安全可追溯;食品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及原料是否处于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正常。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处理区内留存的已开封定型包装食品,若不能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应予以废弃。

  六是查从业人员健康情况。重点自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否持健康证明上岗;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是否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是查人员规范操作情况。重点自查从业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并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加工制作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做到食品和工用具生熟分开,熟制食品烧熟煮透。

  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学校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复核整改结果。

  三、强化部门协同,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联动,形成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学校周边的小超市、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为重点单位,以畜禽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乳制品、食用油等大宗食品原料及“五毛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食品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为重点行为,组织开展春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立即督促学校或经营企业进行整改;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视情形单独或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近3年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和学校为重点,对地市开展春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四、创新工作方式,加强社会共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作,逐步实现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全覆盖;要鼓励学校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公开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等过程,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和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于4月15日前将本地春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分别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和教育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场监管总局:王 群 马朝辉 电话:010-88330452

  教 育 部:朱红松 樊泽民 电话:010-6609718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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