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承诺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农(医)发[2018]6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更新时间:2019-02-19 点击:947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5-03
失效/废止日期: 2020-05-02
发布文号:宁农(医)发[2018]6号
实施日期: 2018-05-03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市、县(区)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兽药休药期管理是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管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畜禽养殖、动物检疫、屠宰监管、市场准入全链条监管和可追溯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宁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承诺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承诺书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承诺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管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畜禽饲养、动物检疫、屠宰监管、市场准入全链条监管和可追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和"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故饲养动物者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休药期承诺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承诺书是指在动物离开产地进入屠宰场和动物产品进入消费市场时,由提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饲养者对养殖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对所使用的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同时,承诺未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原料药和人用药等。

  本办法所指的动物包括牛、羊、猪、禽等;动物产品包括禽蛋、生鲜乳和原蜜。

  第四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畜禽定点屠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承诺书由农牧厅统一格式,统一定购,一证三联,一证一号,证明编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市级编码,后六位为顺序号。

  第七条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承诺书发放至饲养者,由饲养者养殖场(户)在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时规范填写,并作出相应承诺。

  第八条 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承诺书应由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专库储存,专账登记,发放和领取应建立健全出入库记录,详细登记领用人员、时间、数量、起止编码等信息。

  第九条 动物及动物产品休药期承诺书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休药期承诺书由饲养者在动物离开产地进入屠宰场时或者动物产品进入消费市场时,由提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饲养者依据用药及休药记录档案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二)提供的休药期承诺书仅用于同批次动物出栏或者动物产品出售,有效期三天。

  (三)休药期承诺书应详细登记动物及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码、饲养者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经饲养者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手印)确认后有效。

  (四)休药期承诺书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全面,涂改无效。

  第十条 饲养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生鲜乳收购站、乳品加工企业应严格履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兽药监管责任。

  (一)饲养者申报动物检疫时,依据兽药使用情况,如实填写休药期承诺书,并妥善保管并留存休药期承诺书12个月以上。

  (二)饲养者或畜禽经营者在畜禽进入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待宰时,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提供休药期承诺书;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企业应妥善保管并留存休药期承诺书12个月以上。

  (三)奶牛饲养场或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品加工企业销售生鲜乳时,应提供休药期承诺书,乳品加工企业应妥善保管并留存休药期承诺书12个月以上。

  (四)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企业或经营者应凭休药期承诺书销售禽蛋、生鲜乳和原蜜,并妥善保管留存休药期承诺书12个月以上。

  (五)饲养者在申报动物检疫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提供休药期承诺书,官方兽医应妥善保管并留存休药期承诺书12个月以上。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超市、农贸市场等流通环节配送或销售的禽蛋、生鲜乳和原蜜应按照批(次)查验休药期承诺书。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养殖者诚信记录,引导养殖者执行休药期承诺书,依法诚信养殖、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2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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