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环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通知(豫牧饲〔2019〕2号)

来源: 河南省畜牧局 更新时间:2019-02-13 点击:1967

发布单位:河南省畜牧局
发布日期: 2019-01-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豫牧饲〔2019〕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畜牧(农牧、农业)局:

  为了从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加强对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根据农业农村部第91号公告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以猪血为原料生产饲用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的监管。对辖区内所有以猪血为原料生产饲用血液制品的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全面开展现场检查并书面告知结果。符合农业农村部91号公告要求的企业可继续生产和销售,所生产的合格饲用血液制品可在饲料中正常使用。对于厂区布局和生产工艺条件不符合要求,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不认真履行原料进厂查验、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合格检验和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不按《规范》要求开展设施设备和环境消毒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省级畜牧兽医部门申请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和销售。在猪血要密封运输,屠宰厂和猪血制品加工厂要点对点调运。

  二、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的消毒。加强对出入饲料厂的所有车辆的消毒,全车全方位消毒,不留死角;加强对进厂人员的消毒,设立消毒通道,重点加强对运输饲料车辆司机的彻底消毒;加强对重复利用的包装袋的彻底消毒,严防将病原带入或带出养殖场。农业农村部第91号公告以前已生产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及相关饲料产品,经检测确证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要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相关产品可继续销售和使用。

  三、加强对其他以动物源性产品为原料的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对进厂原料的把关,严禁采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源性原料。对于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加工企业要加强生物安全防护,未加工和已加工的产品,工艺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同时,也要加强对出入厂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四、加强对自配饲料的监管。加大对自配饲料生产原料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生产所用原料合法合规,安全可靠。

  五、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各种记录的监管。督促企业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原料采购记录、原料入库记录、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留样记录等。对采购的原料要做到索证索票,所采购的原料要有合法资质、购销合同、运输凭证、发票等,确保能追根溯源。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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