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4号)

来源: 河南省畜牧局 更新时间:2019-02-13 点击:1310

发布单位:河南省畜牧局
发布日期: 2019-02-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豫牧医〔2019〕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农业农村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

  为适应兽药监管形势发展需要,持续强化兽药行业监管,从严惩处兽药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针对可能存在的兽药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日前组织修订并发布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公告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同时废止。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兽药管理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当前,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仍不容乐观,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兽药质量安全对于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按照 “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从严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制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更好地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该公告的发布实施,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坚强有力的执法依据。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从重处罚有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及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切实把各项规定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各方支持,推进公告的有效实施。

  三、依法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

  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公告的各项规定,用准、用足、用好处罚尺度,确保在查处上从严,在处罚上从重,使违法者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兽药违法行为。对符合从重处罚规定、依法应当作出从重处罚而处罚不到位的,或者处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上级执法机构要责令改正,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处罚到位。对违规企业实施诚信惩戒制度及有关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兽药违法行为压案不查或不制止、不按公告规定组织查处、查处不力、执法不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四、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各地要以施行公告为契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针对本辖区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环节,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活动,加大检查力度和广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把兽药监督抽检落实好公告的重要抓手,做到“真抽样、真检验、真报告”,切实做到“检打联动”。要下大力气查处一批制假售假严重、非法添加非处方成分或禁用物质的违法案件,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要依照新公告要求选择一批重大违法典型案件加强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处,通过一批典型案件的查处,以带动和促进市县级办案。

  五、强化督查督办工作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对贯彻实施公告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贯彻落实不力、实施不到位的地方要反复督查,严格要求。要建立并实施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办案件不得力的,通过派员督办和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案件的有效查处。我局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适时对部分市县贯彻落实从重处罚公告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暗访,并将公告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六、积极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力度宣传公告,使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熟知并深刻理解公告内容,增强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有效减少兽药违法行为的发生。要以案说法,通过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从重处罚氛围。要加大对基层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把握公告精神实质,做到正确执法、规范执法,不断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豫牧医〔2014〕19号文废止。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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