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农办卫监发〔2018〕106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9-02-13 点击:1053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4-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卫监发〔2018〕10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是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精神,为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畜禽移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履行法定职责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和畜禽移动监管主管责任,认真落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两个责任,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落实移动监管,规范调运行为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移动监管,加大对“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隔离制度”、“落地报告制度”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有效防控动物疫病。

  各省界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进一步加大对运输活畜禽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证验物,防止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

  三、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动物卫生监督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无缝对接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程和有关规范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继续完善建立在风险评估、疫病检测基础上的检疫出证制度,提升动物检疫的科学化水平。官方兽医要根据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

  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应积极申请动物疫病检测专项经费,安排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工作,为检疫出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对动物检疫申报主体不符,种用、乳用动物未达到健康标准,未按规定提供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或其他不符合动物检疫申报条件的,不得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对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规定动物疫病检测不合格的或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签发检疫证明。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对违反畜禽移动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摸清各类行政相对人的数量和基本信息,逐步实现精准管理;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收购贩运、运输、屠宰等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交换共享和黑名单披露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惩戒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力度。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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