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01-18 点击:2200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9-01-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
实施日期: 2019-03-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我部决定自2019年起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海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滦河、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海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等主要河流的干、支流,位于上述河流之间独立入海的小型河流和人工水道,以及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二)禁渔期

  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辽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辽河及大凌河、小凌河和洋河水系。辽河包括西辽河、东辽河、辽河干流,西拉木伦河、老哈河、教来河、布哈腾河、招苏台河、清河、柴河、秀水河、柳河、绕阳河、浑河、太子河等支流,以及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二)禁渔期

  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松花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嫩江、松花江吉林省段和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以及上述江段所属的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

  (二)禁渔期

  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四、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钱塘江干流(含南北支源头)、支流及湖泊、水库。

  (二)禁渔期

  钱塘江干流统一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钱塘江支流、湖泊、水库的渔业管理制度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五、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禁渔管理措施。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松花江、辽河、海河水库内和钱塘江千岛湖水域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可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15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