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1-10 点击:10095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5日
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
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三、报告传递与送达
(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的传递
1.省局收到国抽本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移交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由省局综合处统一编号并移交食品生产处,食品生产处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移交相关市局食品生产科(处)。
2.省局下达的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任务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由承检机构分别寄送至省局食品生产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局食品生产科(处)。食品生产处编号后组织核查处置。涉及流通环节的,市局食品生产科(处)收到检验报告后应立即转交食品流通科(处)。
(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的送达
市局应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并组织开展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对监督抽检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之后24小时之内启动。
四、样品确认与异议处置
(一)提出复检的异议
1.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其中对省局组织的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局食品生产科(处)或者省局食品生产处提出复检申请。
2.受理。受理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简称复检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作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并送达复检申请人。市局无法指定复检机构的,由省局食品生产处指定复检机构,必要时由省局综合处协调落实复检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受理部门不得予以复检,但应将不予复检的理由书面回复复检申请人:
(1)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3.复检备份样品的提取。对复检备份样品应按照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规定进行传递,并应在复检申请人签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检机构,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存储条件。
4.样品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任务。
(1)样品接收与确认。复检备份样品到达复检机构后,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应当三方确认复检备份样品的封条、包装是否完好,并签名盖章确认。对复检备份样品的封条、包装破损或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并书面告知复检受理部门,终止复检。
(2)复检。复检应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开展,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鼓励初检机构赴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
(3)复检报告出具。复检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报告,复检报告应当作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作出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提报给复检受理部门。
(4)复检费用。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
(二)无需复检的异议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但无需复检,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局食品生产科(处)或者省局食品生产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
1.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提出异议,初检机构应及时向受理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简称异议受理部门)提报检验原始记录等材料。经审核确认为误判的,初检机构应重新作出检验结论。
2.对样品真实性或者食品经营者存储条件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及时请求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市局食品流通科(处)协助调查;食品生产者同时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3.对抽样过程、样品运输过程的存储条件提出异议,抽样单位应及时向受理部门提报抽样过程、样品运输过程的视频、照片、记录等证据材料;食品生产者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异议受理部门组织对异议审核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及流通环节的,同时抄送相关市局食品流通科(处)。
(三)对初检结论不作认定的情形
1.因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损导致复检终止的;
2.因承检机构超出检验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导致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其他不作认定的情形。
五、调查处理
(一)不合格食品控制
1.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控制:
(1)立即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库存涉嫌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
(2)查阅复制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查清涉嫌不合格批次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数量、销售流向;
(3)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履行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下架问题食品等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待检验结果确认或复检后,根据检验结论再依法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置。
2.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并向核查处置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明确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3.经复检合格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异议申请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或认可异议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解除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安全食品的处置。
确认为不安全食品的,核查处置部门应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处置。其中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核查处置部门报告。核查处置部门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报告后,应当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现场监督销毁过程,并留存有关证据。
(三)责令改正。
对确认不合格的食品,核查处置部门在立案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食品生产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按要求向核查处置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核查处置部门应及时组织对食品生产者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留存验收情况材料。
1.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不合格原因排查,查清问题原因并彻底整改,防范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并应在整改期限到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核查处置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验收复查申请。
(1)查明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查清相关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2)根据不合格食品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
(3)根据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和核查处置部门的整改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原料控制、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出厂检验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2.生产条件验收。核查处置部门在接到食品生产者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安排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对食品生产者现场生产条件进行验收,并制作整改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事实、食品生产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现场生产条件验收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3.产品复查检验。食品生产者现场生产条件整改验收合格后,核查处置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食品生产者承担。检验机构按原实施细则规定对复查食品生产者的原抽检品种的原不合格检验项目开展检验,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向核查处置部门报送检验报告,同时书面告知被检食品生产者。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核查处置部门说明。食品生产者对复查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食品生产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排查不合格原因或查找的不合格原因明显不合理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现场监督企业进行不合格原因排查。
(四)立案处罚。
对逾期未提出异议、复检结果或异议审核结果维持初检结论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部门应在异议期满或收到复检报告(或异议审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对省局组织的流通环节“直通车”抽样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核查处置部门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六、核查处置结果处理
市局应建立国家、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台账,实行编号和销号管理制度,及时调度核查处置结果,确保自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等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复检申请》、《复检报告》、《整改验收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等资料。省局定期对各市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
(一)核查处置结果报送
市局应及时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其中国家本级及转移地方任务录入国抽系统,省级监督抽检任务录入省抽系统。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市局可以适当延期并及时向省局汇报。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处)在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10日内梳理相关处理情况(包括不合格报告基本情况描述、送达、异议处置、产品控制和处置、案件处罚、整改情况等)撰写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盖章扫描或传真发送至省局食品生产处存档。
(二)核查处置结果公开。
核查处置结果由实施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其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国抽本级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由省局食品生产处整理公开内容,省局综合处发布。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监督抽检任务由各市局整理公开内容,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将公布内容报省局食品生产处,并经整理后,交由省局综合处发布。
(三)核查处置信息通报。
1.问题原辅料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来源通报。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者使用的食品原辅料或者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涉嫌存在问题的。原辅料或食品相关产品来源于其他市的,市局应及时通报来源地的相关市监管部门。原辅料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来源于省外的,市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省局食品生产处,汇总整理后交省局综合处,由省局综合处统一向省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省局综合处接到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处置意见后,交由省局食品生产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后期处置措施。
2.不合格食品流向通报。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流向其他市的,市局应及时通报流向地的相关市监管部门。不合格食品流向省外的,市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省局食品生产处,汇总整理后交省局综合处,由省局综合处向省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省局综合处接到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处置意见后,交由省局食品生产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后期处置措施。
(四)核查处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对逾期未提出异议、复检结果或异议审核结果维持初检结论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市局应及时组织将核查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标准
(一)完成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的送达。
(二)完成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异议处置。
(三)食品生产者完成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置。
(四)食品生产者查找到不合格原因并完成整改。
(五)对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验收和产品复查检验合格。
(六)依法实施立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问题原辅料或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食品等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其他地区的已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八)核查处置结果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九)核查处置情况录入抽检系统。核查处置案卷完整规范入档,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八、附则
本规范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的流通环节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散(裸)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销售场所内的制售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核查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报告送达与通报、样品确认、异议处置、调查处理、信息填报、信息公布、考核通报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
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不合格报告送达与协查通报、样品确认、异议处置、调查处理、信息填报和处置情况公布等工作。
三、报告送达与通报
(一)不合格报告的送达
1.省局食品流通处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散裸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销售场所内的制售不合格食品。
省局收到国抽本级、外省(外单位)移交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由省局综合处编号并移交省局食品流通处,省局食品流通处组织核查处置。
省局下达的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任务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由承检机构分别寄送至省局食品流通处和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市局食品流通科(处),省局食品流通处编号后组织核查处置。
抽样地市局食品流通科(处)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交由具体承担调查处理的监管部门3日内连同报告一起送达被抽样经营者。如果被抽样单位是入场经营者,应同时抄送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未明确记录生产者(或种养殖者)、只记录供货商且供货商在本地的,具体承担调查处理的监管部门3日内将《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连同报告一起送达供货商。
2.省局食品生产处组织的在流通场所以“直通车”模式抽样的不合格食品。
抽样地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处)收到相关市局的生产科(处)转送的《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和不合格报告后,当日内交由具体承担调查处理的监管部门,并在3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3.省局餐饮处组织的抽检中追溯至流通环节的不合格食品。
抽样地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处)收到相关市局的餐饮科(处)转送的《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和不合格报告后,应3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二)不合格报告的通报
1.不合格预包装、散(裸)装食品。
(1)省内不合格食品。抽样地市局食品流通科(处)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连同不合格报告一起转交标称生产者所在地市局食品生产科(处),当地市局食品生产科(处)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送达生产企业。
(2)省外不合格食品。省局食品流通处整理相关资料并附不合格报告,交由省局综合处,5日内通报外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局综合处接到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处置意见后,交由省局食品流通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后期处置措施。
2.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1)有明确生产者(或种养殖者)的不合格报告。标称生产者(或种养殖者)所在地为本市的,抽样地市局应5日内将不合格信息通报同级相关农业、渔业、林业或畜牧部门并附送不合格报告。标称生产者(或种养殖者)为本省外市的,抽样地市局应将不合格报告寄送标称生产者(或种养殖者)所在地市局,由当地市局将不合格信息通报同级相关农业、渔业、林业或畜牧部门并附送不合格报告。标称生产者(或种养殖者)为省外的,由省局食品流通处整理相关资料并附不合格报告,交由省局综合处,5日内通报外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局综合处接到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处置意见后,交由省局食品流通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后期处置措施。
(2)未明确记录生产者(或种养殖)、只记录供货商且供货商为省内市外的不合格报告。抽样地市局食品流通科(处)应于2日内制作《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连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一同寄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局流通科(处),由当地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处)送达供货商;供货商为省外的,由省局食品流通处整理相关资料并附不合格报告,交由省局综合处,5日内通报外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局综合处接到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处置意见后,交由省局食品流通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后期处置措施。
(3)追溯通报。负责调查处置的部门要及时对供货商开展调查,追溯到生产者(或种养殖者),并制作笔录,将调查结果通报当地市局。当地市局应5日内通报同级相关农业、渔业、林业或畜牧部门并附送不合格报告;涉及省内市外的,当地市局应通报相关地市局,并由相关市局通报同级相关农业、渔业、林业或畜牧部门并附送不合格报告。涉及外省的,通报省局食品流通处,由省局食品流通处整理相关资料并附不合格报告,交由省局综合处,5日内通报外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局综合处接到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处置意见后,交由省局食品流通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后期处置措施。
四、样品确认与异议处置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抽样地市局食品流通科(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必要时可向省级食品流通处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如有异议或复检申请要及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抽检系统(国抽及国抽转移地方的抽检任务需上传至国抽系统)。
(一)提出复检的异议
1.申请。被抽样单位或标称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受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与被抽样单位协商统一向由抽样地市局食品流通科(处)提出复检申请。
2.受理。受理申请的市局食品流通科(处)审核后,同意复检的,应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协调确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收复检),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申请同意书(一式四份,市局、申请者、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各一份)。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不得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市局经协调后仍无法指定复检机构的,由省局食品流通处确定复检机构,如省内复检机构无复检项目检验资质,由省局综合处请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帮助或协调落实省外复检机构。
市局不同意复检的,需要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1)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3.样品提取。复检所需样品的提取,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非申请人)将复检备份样品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检机构。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并进行现场封签,送达复检机构。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不得拒绝复检申请与样品的交接。
4.样品复检。
(1)样品接收与确认。复检机构收到复检备份样品后,应当确认样品的封条、包装完好,并填写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如发现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损,或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在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上如实记录,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异常情况,并书面告知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终止复检。
(2)复检。复检应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开展,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复检机构应专门保管复检样品。鼓励初检机构赴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
(3)出具复检报告。复检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论。
5.复检费用。初检机构、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应签订三方协议,复检相关费用(含送样差旅费)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费用;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构结论不一致的由初检机构承担费用。
(二)不需要进行复检的异议
1.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的异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抽样地市局食品流通科(处)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局应及时组织初检检测机构进行研究,并根据检测机构的说明予以回复,需要做出结果更正的,应撤回不合格报告,并重新做出合格说明。
2.对产品的真实性的异议。提出异议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当地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后5日内予以答复,并通知相关流通监管部门。
3.对产品经营过程的异议。生产企业提出的认为由产品经营过程中的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应由生产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局与抽样地市局共同审核分析。
五、调查处理
(一)流通环节
1.不合格产品控制。
具体承担调查处理的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不合格批次食品采取控制措施。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将相应产品下架封存,配合生产者(或种养殖者)的召回工作。由食品经营者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产品不合格,应当由经营者对其所售产品召回。食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复检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复检申请人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不得停止履行下架、封存、召回等义务。经复检合格的,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内,由具体承担调查处理的监管部门解除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2.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核查处置实施部门应监督食品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对逾期未提出异议、复检结果或异议审核结果维持初检结论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
(1)预包装食品、散(裸)装食品。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具体承担调查处理的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生产企业依法召回的不合格产品,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并依程序配合生产企业的召回。对于生产企业应该召回而未召回(或拒绝召回的)产品,或由企业自身造成的食品不安全问题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及时报告相关核查处置部门,由核查处置部门指导处置不合格产品。
(2)食用农产品。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3)销售场所内的制售不合格食品。对于停止销售的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3.立案处罚。
对逾期未提出异议、复检结果或异议审核结果维持初检结论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部门应在异议期满或收到复检报告(或异议审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除处罚。
4.责令改正。
核查处置部门在对不合格食品立案处罚的同时,应责令被抽检单位查找原因、限期整改。被抽检单位应在整改时限内,整改完毕并向核查处置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内容包括: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事实;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核查处置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留存验收情况材料。
(二)其他环节
省内不合格预包装产品及散(裸)装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范对生产者采取相应措施。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省外不合格预包装产品及散(裸)装产品由省外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六、24小时限报的不合格报告
抽样地市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将报告转交具体承担调查处理的监管部门进行产品下架封存、控制风险,并尽快完成核查处置,将核实处置情况及时录入省局抽检系统。
七、不合格产品处置完成标准
(一)完成不合格报告的送达和通报。
(二)完成异议处置。
(三)完成产品控制和处置。
(四)需要立案的,完成立案处罚。
(五)追溯到农业、林业、渔业、畜牧等相关部门的已完成通报。
(六)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
(七)对需要整改的单位,审查整改报告并验收。
(八)核查处置情况录入抽检系统并在官方网站公布核查处置结果。
(九)相关案卷完整规范入档。
八、核查信息报送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应当自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等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市局要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录入省级抽检系统(国家本级和国家转移地方抽检录入国抽系统)。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市局可以适当延期并及时向省局汇报。
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处)在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10日内梳理相关处理情况(包括不合格报告基本情况描述、送达、异议处置、产品控制和处置、案件处罚、整改情况等)撰写不合格产品处理报告,盖章扫描或传真发送至省局食品流通处存档。
九、核查处置信息公布
核查处置结果由实施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其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国抽本级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由省局食品流通处整理公开内容,省局综合处发布。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监督抽检任务由各市局整理公开内容,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将公布内容报省局食品流通处,并经整理后,交由省局综合处发布。
由经营企业造成的不合格原因,信息公布及停止经营时应说明原因。
十、通报考核
省局和市局分别建立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台账,省局定时对各市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
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
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山东省餐饮服务环节国家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环节国家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核查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报告送达与协查通报、样品确认、异议处置、调查处理、信息填报、信息公布、考核通报等。
二、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程序合法、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涉及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包括:不合格报告送达与协查通报、样品确认、异议处置、调查处理、信息填报、处置情况公布等。
三、报告送达与协查通报
(一)报告送达
1.不合格报告接收。省局收到餐饮服务环节国抽本级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省局综合处编号并移交餐饮监管处,省局餐饮监管处转交餐饮服务单位所在地市局组织核查处置。省局组织的餐饮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承检机构应于2日内将不合格报告分别寄送抽样地和标称生产者(本省)所在地市局和省局餐饮监管处,餐饮监管处编号后组织核查处置。
2.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抽样地市局餐饮监管科(处)收到不合格报告和《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后,应将《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加盖市局公章,由核查处置部门连同报告3日内送达被抽检单位。
3.不合格报告送达标称食品生产者(本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市局食品生产科(处)收到不合格报告和《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后,应将《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加盖市局公章,由核查处置部门连同报告3日内送达标称生产者。
(二)追溯处理
抽样地市局应根据抽样单上的信息以及被抽检单位索证索票情况确定不合格产品供货者。如供货者为本省食品销售者的,抽样地市局应将《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不合格报告及供货商信息通报给供货商所在地市局食品流通科(处)。如供货者为本省食品生产者的,抽样地市局应将索证索票信息通报给生产者所在地市局食品生产科(处)。如供货者为本省种养殖基地(业户)的,抽样地市局应将不合格信息通报同级相关农业、渔业、林业或畜牧部门并附不合格报告。如供货者为外省的,抽样地市局应将《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不合格报告及供货者信息上报省局餐饮监管处,整理后交由省局综合处,5日内通报外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局综合处接到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处置意见后,交由省局餐饮监管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后期处置措施。
(三)协查通报
不合格产品标称供货者为外省的,市局应及时将《食品抽检结果通知书》、不合格报告等资料信息报告省局餐饮监管处,汇总整理后交省局综合处,由省局综合处统一向省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省局综合处接到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馈处置意见后,交由省局餐饮监管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后期处置措施。
四、样品确认和异议处置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对抽检结果或产品真实性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不合格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抽样地市局餐饮监管科(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或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
(一)复检异议处置
1.申请。被抽检单位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复检申请人)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受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复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由复检申请人提交给抽样地市局餐饮监管科(处)。
2.受理。市局餐饮监管科(处)审核后同意复检的,应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协调指定复检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申请同意书(一式四份,市局、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各一份)。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不得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市局经协调后仍无法指定复检机构的,由省局餐饮监管处确定复检机构,如省内复检机构无复检项目检验资质,由省局综合处请求总局帮助或协调落实省外复检机构。
市局审核后不同意复检的,需要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检:
(1)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3.样品提取。受理复检的市局指定专人(不得为复检申请人)从初检机构提取复检备份样品,并进行现场封签,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检机构。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不得拒绝复检申请与样品的交接。
4.样品复检
(1)样品接收与确认。复检机构收到复检备份样品后,应当确认样品的封条、包装完好,并填写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如发现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损,或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在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上如实记录,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异常情况,当面告知送样人,并书面告知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终止复检。
(2)复检。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复检机构应专门保管复检样品。鼓励初检机构赴复检机构实验室现场观察复检实施过程。
(3)出具复检报告。复检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论。
5.复检费用。复检相关费用(含送样差旅费)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初检机构、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应签订三方协议,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费用;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构结论不一致的,由初检机构承担费用。
(二)不需要复检的异议处置
1.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的异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抽样地市局餐饮监管科(处)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局及时通知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进行解答,并根据检测机构的说明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做出结果更正的,应撤回不合格报告,并重新做出合格说明。
2.对产品的真实性的异议。提出异议的标称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抽样地市局会同标称生产者所在地市局进行审核后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五、调查处理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
核查处置部门在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时,应同时对被抽检单位不合格产品同批次食品采取控制措施。监督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配合生产企业的召回。食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复检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复检申请人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不得停止履行下架、封存、召回等义务。经复检合格的,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内,由核查处置部门解除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核查处置部门应监督食品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对逾期未提出异议、复检结果或异议审核结果维持初检结论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核查处置部门报告。
(三)立案处罚。对逾期未提出异议、复检结果或异议审核结果维持初检结论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部门应在异议期满或收到复检报告(或异议审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除处罚。
(四)责令改正
核查处置部门在对不合格食品立案处罚的同时,应责令被抽检单位查找原因、限期整改。被抽检单位应在整改时限内,整改完毕并向核查处置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内容包括: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事实、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理。核查处置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留存验收情况材料。
六、24小时限时报告
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检样品符合24小时限报要求,应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寄送抽样地市局餐饮监管科(处),同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附不合格报告一份),上报省局餐饮监管处。抽样地市局餐饮监管科(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核实处置,并将核实处置情况及时录入抽检系统。
七、信息填报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应当自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等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市局餐饮监管科(处)要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录入抽检系统(国家级抽检录入国抽系统,省级抽检录入省抽系统),包括报告送达、异议处置、调查处理、产品控制、立案查处情况等,异议申请、复检申请和执法文书等纸质材料也应按要求上传抽检系统。核查处置部门应按规定保存有关纸质材料,以备复核检查。
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市局餐饮监管科(处)可通过抽检系统向省局餐饮监管处提出延期申请。
八、不合格产品处置完成标准
(一)履行相关的送达和通报手续。
(二)完成异议处置。
(三)完成产品控制和处置。
(四)需要立案的,完成立案处罚。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六)对需要整改的单位,审查整改报告并验收合格。
(七)核查处置情况录入抽检系统,核查处置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
九、核查处置信息公布
核查处置结果信息由组织和实施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其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国抽本级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信息由省局餐饮监管处整理公开内容,省局综合处发布。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监督抽检任务由各市局整理公开内容,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同时将公布内容报省局餐饮监管处,并经整理后,交由省局综合处发布。
十、考核通报
省局和市局分别建立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台账,并实行编号和销号制度。
省局对各市局国抽、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并进行通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