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责令有关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企〔2018〕31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更新时间:2018-12-06 点击:1072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发布日期: 2018-12-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企〔2018〕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局:

  自2018年7月起,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落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就责令有关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区局遵照执行:

  一、需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的有关企业名单

  本通知中的“有关企业”是指由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

  市市场监管委依据各批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整理《应责令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名单》并逐批发相关区局。

  二、工作程序

  (一)责令变更。各区局接到《应责令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名单》后,应及时向名单中的企业制发《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知书》(附件1),要求企业在三十日办理变更登记。

  (二)送达文书。送达《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知书》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津市场监管规〔2017〕20号)的有关程序进行,并制作《送达回证》(附件2)。

  (三)终止情形。有关企业在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期限内,其法定代表人所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被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或完成企业注销登记的,可不再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四)立案查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区局应当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立案查处。

  (五)情况反馈。各区局应及时将责令变更登记情况和立案查处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六)其他情形。工作中发现有关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有关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

  (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要求有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有必要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限】

  对已有证据证明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送达《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知书》的程序依据】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的,由受送达人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第三方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四)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除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类文书以外的执法文书,并通过录音、短信、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件上应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外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附件:1.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知书

  2.送达回证

  3.责令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统计表

  联系人:尚欣亮,联系电话:84493648

  2018年12月5日

  附件1

  天津市-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知书

  津 市场监管企严责改〔20〕号

  【有关企业名称】: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限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担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前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存档。

  附件2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名称
文号
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变更登记通知书

收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1、代收人签收的应在此栏注明理由。
2、非直接送达的需在此栏注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附件3
 
责令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统计表(20    年第    批)
 
填报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盖章)
填报日期:              日(第1次)
应责令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户数

下达责令变更通知书户数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户数

填报日期:              日(第2次)
逾期立案查处企业户数

实施行政处罚户数

罚款金额(万元)

   本表分两次报送:
1.该批次企业责令变更期满后,在5日内报送前三项内容;
2.责令变更期满三个月后,在5日内报送后三项内容。如该批次企业全部在责令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再报送后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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