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8〕56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1-26 点击:1151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11-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食产〔2018〕5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局、委机关相关处室、稽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18〕18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2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粉丝粉条和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解决粉丝粉条和面制品中铝含量超标的问题,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18〕1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在委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委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全系统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重大事项。

  成员名单:

  组长:郑建军 市场监管委副主任

  成员:侯滨生 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

  凌建才 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处长

  张轶峰 稽查总队总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侯滨生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整治范围

  (一)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企业。

  (二)加工经营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糕点类食品、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等面制品和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以下简称制售面制品和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粉丝粉条、面制品加工经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三、整治措施

  (一)督促生产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各区局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全面自查。

  1.生产环节

  督促获证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抓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并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食品配方。重点检查是否针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制定食品配方,配方是否包括使用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2)原辅料采购。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是否做好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淀粉原料中的铝含量进行检验把关。

  (3)生产加工制作过程。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对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用量进行称量,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 第8号)相关规定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4)产品出厂检验。重点检查是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要求,确保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控制在≤200mg/kg;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是否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经营环节

  一是检查制售面制品和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异地经营、超项目经营。

  二是检查制售面制品和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手续齐全、来源合法、安全可溯。

  三是检查制售面制品和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 第8号)的规定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二)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局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力度,主要检查食品配方、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产品检验等。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结合起来,落实监管责任。

  (1)生产环节

  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局要按照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对辖区内在产获证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验证企业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尤其是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有效性。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监督企业整改到位。

  各区局要会同市审查中心,结合年度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津市场监管食产〔2017〕22号),组织对过往粉丝粉条、面制品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样品)的生产企业开展一次证后审查,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经营环节

  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局要结合辖区实际,以学校食堂、面制品集中制售的集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为重点内容,以餐饮消费聚集区为重点区域,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检查经营场所是否干净整洁,餐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落实索证索票,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纠正。

  2.加强监督抽检监测。

  (1)生产环节

  市市场监管委结合年度抽检计划组织对全市在产获证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抽检监测。各区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产业集中、质量不稳定、风险度较高、食品生产小作坊和因稽查办案需要的粉丝粉条、面制品,组织抽检监测。

  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对产品进行抽样,必要时可以对原辅料进行抽样检验。

  各区局、稽查总队对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核查处置,控制风险,整改到位。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及时通报协查,严控产品安全风险。

  (2)经营环节。

  市市场监管委结合年度抽检计划,以问题为导向,对批发市场销售的粉丝粉条、面制品,对制售面制品和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各区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对批发市场、面制品集中制售的集贸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依法处置,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局、稽查总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立即核查,严惩重处;涉及上游环节或其他区域的,要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联查联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禁业限制。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底,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二)第二阶段: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底,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6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有效防范铝含量超标问题风险,切实保障粉丝粉条、面制品质量安全。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共治。

  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各区局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对基层监管所工作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市场监管委将适时对重点区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是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区局要严格按照要求,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含出动执法人次、检查获证企业家数、检查加工经营者家数、查处黑窝点情况、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依法处罚情况、涉案金额情况、罚没金额情况、专项抽检数及不合格数情况等)、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专项整治第一阶段阶段性总结及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于2019年3月5日前报送至食品生产监管处。

  2.专项整治第二阶段阶段性总结及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于2019年5月5日前报送至食品生产监管处

  3.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于2019年6月25日前报送至食品生产监管处.

  4.专项整治期间,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按条口向相关处室及稽查总队报送。

  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张晓芳(OA) 27182158

  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李卿(OA) 84493632

  稽查总队

  联系人:杜晓旭(OA) 27113051

  附件: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

  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表一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企业数(家)
存在问题的企业数(家)
责令改正(家)
罚没款(万元)
责令停产(家)
吊销许可证书(张)
食品召回数量(批次)
抽检样品(批次)
不合格样品数(批次)
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原因
 
企业资质方面
                   
卫生条件方面
 
原辅料采购方面
 
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
 
其他(可列举)
 
 
 
表二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家)
存在问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家)
责令改正(家)
罚没款(万元)
责令停业(家)
吊销许可证书(张)
抽检样品(批次)
不合格样品数(批次)
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原因
 
原辅料采购方面
                 
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
 
其他(可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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