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更新时间:2018-11-16 点击:11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11〕850号)要求,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等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我部于2012年、2014年、2016年先后批准三批共14家单位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示范中心”自建立以来,已为大量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人员培训、委托检测、应急检测等相关服务,对提升食品行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加快推进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辐射全国的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体系,更好发挥服务、指导、示范及带动作用,近期将组织开展第四批“示范中心”申报审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16〕33号)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委托检测、应急检测等相关服务的工作基础。
(三)定位明确,能够充分发挥服务、指导、示范及带动作用。
二、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需先行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
(二)省级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推荐。
(三)评审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经打分排序后确定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请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及推荐表(见附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二)每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限推荐一家申报单位。中央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申报工作,由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推荐。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电话:010-68205639/68205677
传 真:010-66016906
附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推荐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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