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更新时间:2019-07-22 点击:1135
根据国务院部署及司法部要求,为深入推动卫生健康领域“减证便民”,我委认真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在前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加大力度清理精简,形成《卫生健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目录》的几点说明:
一、证明事项清理范围限定在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除此之外的不作为证明事项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本着能减尽减、便民利企的原则,大幅度取消由卫生健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正式发布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将不得要求申请人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规定和《目录》之外的证明材料。
三、坚持守住人民健康底线的目标,将事关公众健康、医疗卫生和公共安全,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确有必要,且目前尚无法实现全面有效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事项,统一列入《目录》。《目录》逐一明确了拟保留证明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情况和行使层级等内容,以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
四、《目录》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推进,逐步减少需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结合自身实际,在条件具备、积极稳妥的前提下,如实现信息共享和核查、生物信息识别的,可逐步自行取消有关证明事项。
对《目录》意见建议的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fgsfzshc@163.com
传 真:(010)6203055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邮编:10019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7日。
附件:卫生健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2019年7月17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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