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皖安办函〔2018〕111号)

来源: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11-15 点击:1386

发布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安办函〔2018〕11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我省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防控工作,检验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督促大型综合体管理单位进一步落实“五实十岗”工作标准,决定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

  11月13日至16日。

  二、验收方法

  按照区域就近的原则,共分四个片区,采取各市消防支队间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防火监督部在每个片区指派一名同志对各组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巡查。

  三、验收范围

  由检查验收人员随机抽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对部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较少的地市,检查标准适当下调,确保每组每天至少检查2家商业综合体,检查时间不少于3天。

  四、验收重点

  (一)建筑使用功能。

  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实际使用功能是否与设计功能一致。

  2.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是否按原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

  3.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不符合要求。

  (二)建筑消防设施。

  1.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置消防设施。

  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3.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防火分隔设施。

  1.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设计文件要求。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3.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四)消防安全管理。

  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违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是否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5.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是否违规住人、违规设置库房或者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

  7.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五)灭火救援条件。

  1.建筑外墙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是否根据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有无明显标识。

  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火灾扑救要求。

  4.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压实责任。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检查验收是消防局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交叉验收人员要准确掌握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现状,通过查隐患验证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统一标准,有效推动工作落实。参加交叉验收人员按照总队印制的表格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测试,认真填写验收记录表,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并责成当地消防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问题严重的场所可适情采取局部查封措施,并核查属地消防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严明纪律,及时做好分析汇总工作。各组自行解决食宿和车辆问题,检查结束后回原单位报销。检查验收期间一律视为工作时间,工作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等各项纪律规定。各组每日上午9时前将前一天工作开展情况报总队防火部监督管理处,验收结束后,向总队正式反馈验收情况,并于11月20日前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书面报送防火监督部廖国先邮箱。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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