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自治区地方标准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新质监标函〔2018〕37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11-14 点击:1253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8-11-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质监标函〔2018〕3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深化我区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自治区地方标准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委(国标委地方〔2018〕9号)文件要求,现就自治区地方标准自查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新《标准化法》规定,对自治区地方标准开展自查清理,对可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工业产品类标准及时依法复审并予以废止。

  二、自查清理范围和时间

  (一)范围

  1.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地方标准中的工业产品类标准。包括:2015年12月以后新发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2016年复审清理中例外保留的自治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继续有效的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2016年复审清理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原强制性地方标准和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

  2.2017年以前(包括2017年)立项但未完成报批稿的全部计划项目。原则上,2015年之前(包括2015年)立项但未完成的计划全部停止执行。

  (二) 时间

  1.准备阶段(2018年10-11月)。成立标准清理工作小组,组建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自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自查清理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1月)。各归口单位分别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及计划项目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2019年1月15日前提出自查清理意见报工作小组办公室,2019年1月底前,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归口单位的清理结论进行复核。

  3.上报阶段(2019年2月)。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给出的清理意见进行确认,并提请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完成清理复审工作,并向国家标准委报送三个自查清理结论。

  三、工作步骤

  1.归口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自治区地方标准按照行业归口管理,本次清理分别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标准自查清理工作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自治区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承担清理工作。

  2.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清理意见进行复核,给出标准清理意见。复核专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专业技术等领域的人员组成,根据不同专业分组进行。

  3.清理结果对外公布。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组给出的清理意见进行确认,提交自治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对社会公布。完成自查清理报告,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送自查清理结果。

  四、工作要求

  1.《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限定在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地理标志产品范围之内。不在此范围内的,和可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值市场竞争的工业产品类标准,给出“废止”的意见;对相关计划项目给出“终止执行”的意见。本次清理工作,原则上仅对工业产品类标准开展复审。其他类型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如果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内容矛盾的,也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安排清理。

  2.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标准清理工作小组,审查通过自查清理工作方案,协同完成标准清理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组成)梳理并分类归口地方标准及计划项目,确定标准自查清理原则,组织归口单位参加自查清理动员和培训。

  3.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标准清理工作,成立标准清理专家小组(每组不少于5人),标准清理专家小组按照分类目录对标准逐项进行自查清理,清理意见由专家签字确认。将自治区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自查清理建议表,自治区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自查清理建议汇总表纸质版(需加盖行业归口单位公章)和电子版于2019年1月15日前报送地方标准自查清理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文红梅 陆兰

  联系电话:0991-2817441、2817197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 编:830004

  电子邮箱:2024014973@qq.com

  附件:1.自治区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自查清理建议表

  2.自治区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自查清理建议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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