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更新时间:2018-11-07 点击:1120
各区市场监管局、审查中心:
现将《天津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6日
天津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函〔2018〕73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28号)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推进承诺制审批改革,弱化审批、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推进“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政务服务模式,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目标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等五类产品生产企业依法提出生产许可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含迁址、增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名称变更等事项,实行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审批(具体的产品范围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三、职责分工
(一)市市场监管委相关业务处室职责:负责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告知承诺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发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公告。
(二)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告知承诺制;负责发布生产许可证发证公告;负责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未履行承诺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并从重处罚。
(三)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职责:组织后置现场审查;对审查组提交的后置现场审查文书、企业履诺情况、企业整改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案卷材料寄送各区局。
四、工作程序
(一)告知。各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窗口或网络方式,向申请企业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二)承诺。行政相对人作出符合审批条件承诺并提交《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产品检验报告。
(三)办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经企业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比对申请企业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库的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经形式审核无误后,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应明确标识“承诺审批”字样。
(四)履诺。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承诺,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
(五)采信。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将承诺书纳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作为对行政相对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 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一)后置现场审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依法作出告知承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信息报送市审查中心,审查中心依法启动后置现场审查工作。审查中心组织审查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审查,并于30日内完成。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整改后或到达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全覆盖”日常巡查
对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证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日常巡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标签标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于做出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获证企业或不能持续保持获证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生产条件监督检查
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原则,聚焦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品,以获证企业20%的抽查比例,对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定向监督检查,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不定向随机检查,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各区局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后处理工作,严格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程序,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守住安全底线作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局要依据“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结合属地实际,细化审批流程,制定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相关材料的,实现当场审批发证。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单位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改革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审批流程,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并加强后续监管,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能力。
附件:1.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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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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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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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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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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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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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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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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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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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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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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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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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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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延续□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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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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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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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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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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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中请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
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纪录、采购合同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3.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单》;
2.已签章的《行政审批承诺书》;
3.申请发证产品的检验报告。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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