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商请明确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函特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6〕865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8-11-07 点击:3832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16-11-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6〕86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卫生纪委办公厅:

  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相关进口食品案件时提出了保健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的问题。

  我局认为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查的内容包括对食品添加剂在内的产品配方中原料和辅料的审查。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将有关标准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建议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中“3.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项,修改为: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中批准的内容执行。

  在(GB16740-2014)正式修改之前,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鉴于基层执法工作亟需,请尽快回复为盼。

  特此致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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