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10-30 点击:170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各项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
(一)严明制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需要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二)严审文件内容。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禁止违法创设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制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制定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严控发文数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发文的统筹,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减少临时性发文。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上级文件未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下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再制发配套文件或者不作重复规定。需要发文贯彻落实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能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就不以政府名义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不再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印发或转发。未经本级政府授权,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下发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注重政策的精准性和系统性,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合法有效
(四)明确审核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部门代拟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代拟文件报送政府办公厅(室)前应当经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签发。
党政机关联合发文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审核职责对文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具体审核工作由其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承担。
(五)规范送审材料。代拟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的送审材料应当包括:1.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2.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一般包含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或评估论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其指定的专门机构对代拟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书面意见;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依据;5.其他依照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严格审核标准。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三、规范制发程序,强化民主决策
(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1.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对复杂敏感事项,在起草和送审前要做好沟通衔接工作。2.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部门或机构要严格按照合法性审核规定的报送材料和审核标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八)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还应当采取评估论证、公众参与等方式由集体审议决定。
1.认真评估论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拟确立的制度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该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2.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客观公正的有力保障。起草部门起草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研究机构参与起草,或者委托其起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根据征求意见的内容、范围合理确定;对反馈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合理归纳,在起草说明中说明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3.坚持集体审议。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会议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评估论证结论、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内容进行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九)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强化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十)健全责任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十一)强化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对备案审查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申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存在的典型问题可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部署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建立健全事后评估论证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与法院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
(十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查。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8〕37号文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并适时清理,确保依法履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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