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

来源: 财政部 更新时间:2018-10-22 点击:1462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9-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税委会〔2018〕49号
实施日期: 2018-1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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