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10-22 点击:1103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09-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9-3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05年12月15日省林业厅印发实施的《安徽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林办〔2005〕13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安徽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应急防治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

  2.4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2.6 社会化防治组织

  3 预防控制

  3.1 重点预防区

  3.2 监测网格化管理

  3.3 检疫监管

  3.4 联防联控

  3.5 绿色防治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条件及措施

  6.3 响应终止

  6.4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7.2 善后处置

  7.3 奖惩和责任追究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经费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宣传培训

  9 附 则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体系,提高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能力,控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相关预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林长负责制。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应急防治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副总林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组成。

  省应急防治指挥部根据林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可对成员单位作适当调整。

  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总林长汇报。

  (2)负责组织、协调省级以下各级林长、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监测控制和扑灭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

  (3)负责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应急物资采购和调拨。

  (4)负责协调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实施检疫封锁。

  2.2 指挥部办公室

  2

  2.1

  2.2

  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应急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3)发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4)协调、督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

  (5)及时调配应急防治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6)督导受灾市、县(市、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工作。

  (7)负责灾害信息收集报送和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灾害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并通报毗邻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委宣传部 组织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林业厅 负责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警工作;制订应急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负责检疫检验、防治督查、技术培训;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申报的协调。

  省科技厅 负责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攻关、科技推广等工作。

  省公安厅 协助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积极落实疫情封锁,维持灾害现场治安,保障除治秩序;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疫检查及查处违规调入疫木及其制品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省财政厅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补助资金的安排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防治、检疫检查工作;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应急处置需要调运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物资的输送。

  省农委 负责农林共发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协调监管及其灾害的联合除治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有关单位所属林木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省水利厅 负责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所属林木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防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灾情通告、应急处置动态。

  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林木种苗、竹木制品和其他应检物品、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的检疫检验、监管和信息通报工作。

  2.4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总林长)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协调解决应急防治中的经费保障、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

  2.5 专家组

  省指挥部成立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为基础、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专家构成的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负责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进行评估和分析,提供应急防治方案技术支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指导灾情处置等工作。

  2.6 社会化防治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机制运用等途径,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社会化防治组织。鼓励林区农民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

  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完善防治作业设计、防治质量与成效的评定方法与标准。支持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作用。

  3 预防控制

  3.1 重点预防区

  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特点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全省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重点预防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预防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灾情发生。重点预防区以外区域为一般预防区,一般预防区要加强日常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及时开展防治。

  3.2 监测网格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全省监测预警体系,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划定监测责任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对象,实行监测网格化管理。

  3.3 检疫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监管工作,禁止森林植物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使用带有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对应检物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3.4 联防联控

  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应急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开展联合防治。

  毗邻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必要时实行统防统治。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相邻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应急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防治信息,定期会商应对措施,开展区域合作。

  3.5 绿色防治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应急防治措施、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要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优先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环境友好型措施,科学用药,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以及省、市、县(市、区)监测站点负责日常数据搜集、整理、上报工作。

  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情况,综合分析其性质、扩散蔓延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经专家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对社会发布。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及时对社会发布。

  4.2.2 防范措施

  省指挥部指导市、县(市、区)指挥部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加密灾情监测,组织专家组会商,开展灾情动态评估;召开指挥部或办公室会议,研究防范措施,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磋商),及时备足应急防治物资;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做好应急队伍、物资准备。

  5 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工作。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植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报告。

  对经营管护单位、基层政府上报的调查情况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为重大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发生危害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必要的图片、影像资料等材料。

  对引发灾情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难以确定的,在报告的同时,要采集样本送省林检机构鉴定,省林检机构无法鉴定和确认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害生物检验鉴定机构鉴定。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6.2 响应条件及措施

  6.2.1 Ⅰ级(特别重大)

  响应条件:

  (1)发现国内尚无分布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或危害人类健康。

  (2)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危及著名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

  (3)松材线虫病全省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灾情的。

  响应措施:

  (1)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并提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启动相应应急机制,省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迅速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情发生现场,调查分析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应急除治措施。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调集应急队伍,安排省级救灾资金,调拨物资等。

  (4)市、县(市、区)指挥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照现场工作组的指挥,落实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5)对松材线虫病等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鉴定需要采伐疫木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先行采伐的紧急除治措施,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款适用于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措施。

  (6)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检查站点的设立,实施疫情检疫封锁,配合防治作业人员做好高速公路两侧林木防治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本款适用于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措施。

  (7)当发生重大紧急灾情,必要时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请求支援。

  6.2.2 Ⅱ级(重大)

  响应条件: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30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8万亩以上。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4万亩以上,松材线虫病全省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20万亩以下。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灾情的。

  响应措施:

  (1)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省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情发生现场,调查分析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调集应急队伍,安排省级救灾资金、调拨物资等。

  (4)市、县(市、区)指挥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落实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6.2.3 Ⅲ级(较大)

  响应条件: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亩以上、8万亩以下。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4万亩以下。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启动应急Ⅲ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除治措施,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2.4 Ⅳ级(一般)

  响应条件: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5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5万亩以上、1万亩以下。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启动应急Ⅳ级响应,给予事发地必要物资、技术支持。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除治措施,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3 响应终止

  负责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害生物灾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扑灭,威胁已经消除时,由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决定结束应急工作和后续防治措施,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4 信息发布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发布工作,由负责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信息,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等,通过中央驻皖和省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书面报告。

  较大以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7.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相关单位做好清理现场、后续防治、恢复受灾林分、灾后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

  7.3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因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和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防治业务水平。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灾害鉴定、风险评估、疫情治理及其监理等活动。

  8.2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和应急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剂、药械、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建立完善财政常年稳定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模式,确保储备物资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省级分区域建立5个储备库,每个储备库储备不少于200万元物资,每年根据需要补充或更新;每个市建立1个市级储备库,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物资,每年根据需要补充或更新。

  应急除治药剂、药械采取实物储备和合同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物定期更新,合同储备保证及时到位,确保除治工作顺利进行。

  因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各级指挥部可根据就近原则紧急调用所管辖的储备物资。

  8.3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林业有害生物普查、专项调查、预防监测、检验检疫、灾害除治、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8.4 技术保障

  省级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和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全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鉴定和重大灾情评估。市、县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负责当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建立应急通讯机制,及时传输各地灾情监测数据和有关图片,实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8.5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渠道,宣传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布灾情报告电话,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应急防治。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培训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水平和处置能力。

  9 附 则

  9.1 名词解释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明令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应检物品:包含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一)森林植物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其他产品(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三)乔木、灌木、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

  (四)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检物品。

  9.2 预案演练

  省林业厅会同省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林业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