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食品经营〔2018〕23号)

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16 点击:1111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0-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食药监办食品经营〔2018〕2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5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总局要求,并结合食品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主体资格,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和储存场所设置或租赁与其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防止食品污染。要制定针对经营环境、经营人员、冷藏冷冻设备、设施等的自查制度,记录并存档自查结果。依法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入库冷藏冷冻食品进行符合性验证和感官抽查,并查验运输冷藏车(厢)内温度的记录、测定食品的中心温度,经验收合格后的食品方可入库,不得接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食品。

  进口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储存条件。

  销售分装的进口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储存条件、保质期等信息,并保存原包装备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冷藏冷冻食品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冷藏冷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严格核查进货查验记录、冷藏冷冻食品的质量安全证明以及批发经营者销售记录等资料;要根据冷藏冷冻食品的温控特点检查温度动态信息记录情况和涉及温控设备技术的设置、运行、维护、校验等情况;并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冷藏冷冻食品经营制度落实情况。同时,要检查冷库经营者制度落实情况,针对检查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抽检,在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冷藏冷冻食品,及时反馈属地监管部门。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冷藏冷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贮存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明来源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应责令货主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的,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的,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建立健全案件查办线索的信息通报和移送机制,及时通报所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走私的,要及时移送海关,涉嫌其他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科学购买、安全消费。要主动发布本地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工作进展及取得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畅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对各方反映的冷藏冷冻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置。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社会各方共同监督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行为,共同打造良好规范的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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