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27 点击:2100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16号)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要求,为推进“一品一码”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食用农产品(除特别注明外,包含食用水产品,下同)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经研究,决定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我省辖区内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以下简称生产主体)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产地准出条件
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病虫害防治、食用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起捕)日期、初加工时间、产品检测等情况。生产主体应当入驻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产品追溯系统),及时录入上传生产记录等相关信息。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附件1、2、3、4,电子或纸质形式均可)。同时,预包装或包装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水产品)还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追溯二维码并制作成追溯标签(附件5),在产品上市前粘贴追溯标签并附该批次追溯凭证。对预包装或包装食用水产品,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附件6)。
追溯凭证和追溯标签应当包含源头追溯码、生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公斤)、收获(起捕)或初加工时间、质保方式等信息。质保方式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一是自检合格。为生产主体自我检测结果合格。应当上传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自检报告。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可以选择该选项,同时上传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二是委托检测合格。为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已通过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应当上传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的检测报告。三是内部质量控制合格。生产主体根据内部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档案认定合格。应当上传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相关证书。四是承诺合格。生产主体作自我承诺,并上传质量安全自我承诺书。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
(一)按产品来源划分
1.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追溯系统生产的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我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进入我省市场销售后,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食品追溯系统)或各设区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或集中交易市场的自建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附件7,要素需齐全,格式供参考,电子或纸质形式均可)作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我省市场销售的追溯凭据。
2.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前,其生产主体或省内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入闽环节追溯凭证(附件8,要素需齐全,格式供参考)作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我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进入我省市场销售后,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我省市场销售的追溯凭据。
3.进口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前,其进口商或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作为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在我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和追溯凭据。
(二)按交易场所划分
1.集中交易市场。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前,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入场销售者需提供追溯凭证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入场销售者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或集中交易市场自建系统)方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2.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经营、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追溯凭证,不得采购、经营、使用无追溯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三、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
(一)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主体的宣传培训,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稳步发展“三品一标”产品,严格投入品监管,开展生产记录执法检查,指导监督生产主体做好生产记录,提高质量控制能力。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指导和推动生产主体应用农产品追溯系统进行源头赋码。
(二)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各级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把准入关和检测关,确保进场和离场的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管理范围;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上传到食品追溯系统或各设区市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或集中交易市场的自建追溯系统;依法查处未按要求履行追溯主体责任的经营者,督促其按照要求严格落实追溯主体责任。
(三)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快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要加快农产品追溯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农产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传输,方便生产经营者通过电脑、手机等生成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从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推广,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强化宣传培训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掌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建立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档案,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培训,广泛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1.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种植养殖环节)
2.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养殖、初加工环节)
3.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捕捞环节)
4.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凭证(海上收购环节)
5.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签样式
6.福建省食用水产品追溯标签样式
7.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销售环节)
8.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入闽环节)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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