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27 点击:1406
局机关各处室,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流通散装食品管理,提高我区食品流通散装食品安全水平,自治区局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流通散装食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8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版形式反馈至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莫志强,0771-5832387、0771-5832387(传真),电子邮箱:1030213918@qq.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引导经营户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食杂店、有形市场等场所内经营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户。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资质文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持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从事散装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持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给各连锁经营者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六条 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散装食品安全情况和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规范;
(二)检查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检查加工的散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七条 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安全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二)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应当设立散装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并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销售区域,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相应的销售工具,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五)实行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经营者应当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牌》(详见附件)。标识牌上要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对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在外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分装者名称、联系方式、分装日期等内容。食品标签不得篡改原产品信息,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模糊词语标注,由于分装可能导致保质期缩短的,应标示能够确保质量安全的保质期;
(七)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八)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第十条 不得销售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二)无"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牌"或"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四)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
(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
(八)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散装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主要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等内容。发现不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其是否按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牌》且填写内容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指导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快检室,对经营的散装食品进行快检;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实验室对所经营的散装食品,特别是散装熟食进行抽检,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散装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监管:
(一)将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二)根据经营户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本规范的散装食品经营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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