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10 点击:1380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授权委托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签署了《自治区本级授权委托书“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现予报上,请予审阅。
专此致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日
(联系人:贾昀霞;联系电话:0471—4507101)
自治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
为切实简化事项办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现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首席代表授权委托如下:
一、全权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自治区本级“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治区实体政务大厅派驻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及分工,以及按照工作职责承担的其他相应工作。
二、授予下列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初审、核准、审批、审签和发证全过程权限:
(一)食品生产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三)药品注册部分补充申请审批(含再注册);
(四)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和制剂调剂审批;
(五)蒙药制剂调剂使用;
(六)药品生产许可;
(七)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八)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委托生产批准;
(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审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许可;
(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十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十三)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十四)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备案;
(十五)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书;
(十六)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十七)药品生产企业购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审批;
(十八)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审核;
(十九)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审批(筹建审批,核发许可证);
(二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二十一)区域性批发企业购进、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二十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许可;
(二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
(二十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仅限出口产品)备案;
(二十五)器械生产许可;
(二十六)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
(二十七)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二十八)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二十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三十)执业药师注册;
(三十一)行政收费。
三、授予以下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权(现场检查、专家论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四、授权具体负责印章(含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不得在自治区实体政务大厅窗口以外使用或挪作他用。
五、本授权委托书签订后,不因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动。
六、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授权部门、被授权首席代表、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授权部门:(章) 授权部门负责人:(签字)
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被授权窗口: 首席代表:(签字)
市场准入区常设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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