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24号)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7-06 点击:1095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6-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府发〔2018〕2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等的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12项,调整38项。现将取消和调整的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和“放管服”改革,深化“减证便民”“证照分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等,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2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38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2项)

  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1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

  二、区水务(海洋)部门(2项)

  (一)填堵河道的审批(初审)

  (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

  三、市质量技监局(2项)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四、区质量技监部门(2项)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项)

  (一)新的药用辅料注册申请(初审)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初审)

  (三)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初审)

  (四)新药证书和生产申请(初审)

  六、市旅游局(1项)

  旅游线路经营权许可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38项)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4项)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1.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3.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四)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对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2项)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二)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1.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2.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三、市交通委(1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公路许可(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取消申请材料“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四、区交通部门(1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取消申请材料“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五、市农委(1项)

  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1.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取消申请材料“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2.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取消申请材料“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1.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2.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七、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3项)

  (一)博物馆藏品取样及二级以下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的审批(一级文物的取样为初审)(对申请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文物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在歌舞娱乐等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取消申请材料“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三)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取消申请材料“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八、区文广影视(文物)部门(1项)

  营业性演出(国内)许可(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取消申请材料“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九、市卫生计生委(2项)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卫生计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消申请材料“验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十、区卫生计生部门(1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取消申请材料“验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项)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对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财务资产负债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添加剂)(下放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十二、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项)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三、市新闻出版局(8项)

  (一)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批发、自办发行)(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二)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包括变更业务范围、合并、兼并、分立)(对复制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包括变更业务范围、合并、兼并、分立)(对复制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四)核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对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五)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对印刷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六)核发外商投资印刷经营许可证(对印刷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七)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含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连续性报型、刊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八)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十四、区新闻出版部门(2项)

  (一)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二)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对印刷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十五、市旅游局(2项)

  (一)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下放区旅游部门实施)

  (二)外国人来华旅游邀请函电相关手续办理(行政权力类型由行政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

  十六、市民防办(1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十七、区民防部门(1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十八、市房屋管理局(1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十九、区房屋管理部门(2项)

  (一)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二、三级资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二)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暂定资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