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沪食药监食生〔2018〕128号)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04 点击:1384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食生〔2018〕1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保健食品和食品共线生产的请示》(松市监食〔2018〕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使用配料均可用于普通食品的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共用场所及设施生产条件应同时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关食品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规定,并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

  共用场所及设施的,不得同时生产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清场管理制度和验证管理制度,并按做好清场和验证结果记录,首次共用的,应经验证合格。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共用场所及设施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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