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农办发〔2018〕18号)

来源: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5-16 点击:1084

发布单位: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农办发〔2018〕18号
实施日期: 2018-05-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有关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等制度的通知》(中绿体〔2018〕6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扎实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我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省级认定的工作模式,由湖北省农业厅统一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

  2.湖北省农业厅及其所属工作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见附件)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3.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规范、检测目录及参数。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式样、证书格式、审核规范、检测机构管理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二、认定职责分工

  1.省农业厅成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下同)承担。

  2.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行分行业审核管理的原则。

  3.县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分别负责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申请的初审工作,并上报到市级工作机构。

  4.市州(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申请的复审(包括现场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和上报工作。

  市州(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 、县原已经编办明确无公害管理工作职责的工作机构,可继续承担相关职责(或者自行协商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5.由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的终审(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省畜牧兽医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省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的终审(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省水产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省渔业无公害农产品的终审(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6.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畜牧兽医局和省水产局相关部门终审通过的产品报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湖北省农业厅统一颁发证书。

  三、监督管理

  1.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遵循“谁认证谁监管”的原则。

  2.县级及以上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证后跟踪检查制度,组织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跟踪检查;同时,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制度,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四、检查员和内检员培训

  1.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检查员和内检员培训、注册和监督管理分别由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省畜牧兽医局和省水产局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组织管理。

  2.省级工作机构可结合行业实际,组织培训班或委托市(州)工作机构组织培训班。

  五、检测机构

  1.申请人委托定点检测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定点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考核认定,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定点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发布我省经过认定的检测机构名单。

  2.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须严格按照抽样规范及时安排抽样。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刘颖,电话:027-87664897。

  附件: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

  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等制度的通知》(中绿体〔2018〕61号)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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