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8〕28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5-16 点击:1787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5-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粮发〔2018〕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粮食局,广西区粮油质量检验站,广西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粮食局各直属粮库,广西区军粮配送中心,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国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福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为守住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和2018年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安排,自治区粮食局决定开展2018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1.地方储备粮(含自治区、市、县三级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自治区临时储备粮)。

  2.承储有地方储备、自治区临时储备的国有(控投)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抽样检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3.储存企业质检人员及质检设备配置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质量定期检查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

  4.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对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顶规模、调控功能不健全等问题隐患。对2017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重点检查轮换安排是否均衡合理,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等是否明确,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5.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以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仓内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到人、到岗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情况及其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6.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直补订单收购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7.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主要检查储存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8.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财政补贴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18年4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进度安排。库存检查工作分检查准备、企业自查、自治区、设区市抽查和汇总报告4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自治区粮食局直属各有关储粮企业要主动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企业在5月31日前完成整理帐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等,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检查时点统计报表认真做好库存数据分解登统工作,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5月31日前编制好辖区内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上报各市粮食局;各市粮食局和自治区各直属企业于6月5日前将辖区内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粮食局调控处。自治区粮食局将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和承储有地方储备、自治区临时储备的国有(控投)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点。

  2.自查阶段。6月10日前,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储存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开展全面彻底自查。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自查率要达到100%。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同时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3.抽查阶段。6月30日前,自治区粮食局将派出工作组,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为纳入检查范围的自治区管理的企业、部分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市、县粮食储备库,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同时兼顾粮食性质和品种。

  各设区市也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组织抽查,抽查范围为所辖地(包括所辖县、市、区)除纳入自治区抽查范围外的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本市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

  粮食质量安全扦样工作安排和要求按自治区粮食局《2018年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执行(文件通知另行下达)。

  4.汇总报告阶段。

  (1)报表、检查报告报送时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将填写好的库存检查自查结果汇总表和自查报告报送市粮食局;7月10日前,各市粮食局将辖区内各县(市、区)的自查情况汇总后,将自查结果汇总表和自查报告(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自治区粮食局各直属粮库,广西区军粮配送中心,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国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福象粮油有限责任公司,6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汇总报表和自查报告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7月20日前自治区各抽查小组、各市将抽查结果汇总表和抽查报告(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这部分检查结果单独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重点披露检查中发现的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自治区各抽查组、各市于2018年7月20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自治区粮食局对全区粮食库存检查自查结果、抽查结果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检查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各单位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整改落实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表。要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3)报表和检查工作底稿的获取。检查相关汇总表格和工作底稿可从广西粮食网下载。

  (4)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覃家权,电话:0771-5637091;姜旭、唐欣,电话传真:0771-5612275;电子邮箱:gxlsjdjc@163.com。

  自治区粮食局调控处:李益发,电话:0771-5639969;传真:0771-5665241;电子邮箱:Li-Yi-fa@163.com。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领导。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全区粮食库存检查的各项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行业底线。

  (二)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检查人员从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中随机抽调。被检查单位或企业从本辖区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随机抽取。库存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等事项进行公开,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通过扎实检查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管理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用,督导企业全面自查,不留死角,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层层传导企业主体管理压力。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结合区情粮情提前对行政区内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预研预判,重点核查企业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企业严肃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厘清责任边界,理顺体制机制,推动企业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严肃问责,形成震慑。对长期拖欠农民售粮款等问题,要加大对违规主体的惩戒力度,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并落实对售粮农民的补救措施。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将企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纳入粮食信用管理平台,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

  (四)落实好检查工作经费保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要按照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规定,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由于检查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检查工作,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检查企业。

  (五)严格执行库存检查工作纪律。各地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好所辖区域内粮食库存检查的各项要求,确保国家有关部门工作部署落实到位。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粮食库存检查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制定库存检查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加强库存检查动态信息的报送。各地要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调度与信息报送,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工作部署、检查人员培训、库存统计数据分解整合、督导企业自查、搞好自治区级检查、问题整改等重点环节、重点工作情况,为上级部门掌握库存检查工作基本动态和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附表:需要汇总上报的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1-1.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

  1-2.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

  1-3.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1-4.地方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补贴情况汇总表;

  1-5.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

  1-6.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

  1-7.粮食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汇总表;

  1-8.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结果汇总表;

  1-9.质量不达标样品汇总表;

  1-10.储存品质不宜存样品汇总表;

  1-11.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不符样品汇总表;

  1-12.食品安全超标样品汇总表;

  1-13.储粮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

  1-14.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1-15.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

  8.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备注:附表1-1~1-4,1-13~1-15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附表8报调控处;附表1-5~1-12报自治区粮油质量检验站(区直属库报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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