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检查制度的通知(内食药监办综〔2018〕9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16 点击:128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办综〔2018〕9号
实施日期: 2018-05-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本制度做好统计检查前期准备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择期开展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工作检查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全面提升统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管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为各级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提供有效手段,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组织开展。

  二、统计检查的主要对象为各盟市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任务的部门(如有必要,可延伸至旗县市区)。以往年度问题较多的单位和部门、年度考核中排名变化较大或排名较后的单位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统计检查的组织实施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工作具体业务处室负责。

  四、统计检查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协调配合统计工作制度、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相关规定、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制度等。(三)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情况。

  (四)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等基础建设情况。

  (五)统计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六)统计自查情况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其他统计工作完成的情况。

  五、统计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数据核查等形式进行。

  六、统计检查遵循的程序:

  (一)抽调人员。检查组人员从自治区和各盟市负责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中随机抽调,组成若干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2-3人组成,随机确定检查区域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时间。统计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9月份,具体时间根据统计工作需要确定。

  (三)检查告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1-2周向拟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等有关检查事项。

  (四)检查流程。检查组介绍检查组成员并当面送达检查通知,亮明检查执法证件,宣读检查纪律,签订廉政保证书;听取被检查单位统计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台账、制度及有关材料;与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必要时召开座谈会,调研了解有关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对统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当面反馈或在检查结束后书面反馈检查情况。

  (五)检查报告。在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及时汇总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包括统计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与处理意见、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对统计工作的建议等。

  七、检查结果运用

  (一)结果通报。自治区检查组汇总检查结果,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全区通报。

  (二)问题处理。被检查单位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整改结束后将书面整改材料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违法行为处理。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纪律检查(监察)部门。

  (四)检查奖惩。年度考核中根据统计检查结果给予适当加分或扣分。检查中未发现问题或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加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扣分;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建议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八、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由各检查组负责人将检查前后形成的文件、材料、数据资料、领导意见、通报、整改材料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管理。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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