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安委〔2018〕2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更新时间:2018-05-14 点击:2267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安委〔2018〕2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8日

  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抓手,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专项整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社会共治,夯实安全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力争实现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继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亮丽内蒙古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安委会会议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定期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依法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制定落实安全监管权力责任清单。

  (三)强化综合监管。发挥好安委办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制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开展对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提前部署防范。加强对有关部门的检查抽查。巡查、抽查结果作为衡量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依据,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四)加强考核奖惩。配合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对我区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等考核中的权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完善年度考核细则,组织开展盟市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二、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五)健全完善法规标准。持续加大《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推动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制定完善我区重点行业领域地方安全生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六)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 ﹝2017﹞151号),强化执法意识,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完善联合执法、示范执法、随机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行为的处罚。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执法监督、全过程记录、信息公示等制度的落实。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进行联合激励,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完善落实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故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督办等制度,健全事故调查技术支撑体系,事故调查报告设立技术专篇和管理专篇并全文公布。对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要采取召开现场会、通报、双约谈、制作警示教育片等措施,加强警示教育,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落实。加强“12350”举报投诉案件的核查处理,落实举报奖励。

  三、推进落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

  (八)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实行高危项目安全准入,所有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必要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同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大力淘汰不安全的落后产能,运用法治、行政、市场等手段,推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化工、小水泥、小钢铁等关闭退出。

  (九)推进双重机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自治区安委办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排查,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理。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危险因素辨识评估与风险管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十)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大考核权重和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深化特殊作业等专项整治和“反三违”行动。

  (十一)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重点时段、重大活动和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紧盯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持续深化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油气输送管道、特种设备、民爆物品、消防、冶金工贸、烟花爆竹、旅游、电力等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化尘毒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促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十二)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我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城市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城市安全事故处置水平。

  (十三)加强农业农村牧区安全监管。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安全监管力量向农村牧区延伸。加强农村牧区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煤改电(气)工程等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大农村牧区安全生产基础投入,逐步提高农村牧区道路安全标准等级,大力推进“平安农机”等创建工作。加强农业牧业生产安全技术指导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十四)保障安全投入。管好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专项资金,推动地方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宣传培训、购买服务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统筹各类安全生产宣传资源,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举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专题培训班。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轮训,不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加强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执法检查,严格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组织开展好组织开展好第17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志愿者服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积极推进安全体验馆、安全教育基地、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强化舆论引导和公益宣传。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管控,做好正面引导,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十六)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协同联动机制。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快推进综合性救援基地建设。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十七)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信息化试点建设,制定推广企业信息化通用标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现代技术,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式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五、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十八)持续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要采取以会代训、辅导讲座、专家讲解等形式,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进一步加大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学习宣传力度,切实增进共识,提高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学习贯彻不断引向深入。加强企业层面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十九)推进配套制度措施落地见效。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盟市、旗县(市、区)出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方案,加快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依法治理体系等方面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形成制度化成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查问效,建立督查督办、工作落实考核、情况交流通报等工作机制,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附件: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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