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复函(药监办函〔2018〕32号)

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5-10 点击:1990

发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药监办函〔2018〕3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中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请示》(甘食药监发〔2018〕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受理”和“办理”是投诉举报处理中的两个不同环节,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负责投诉举报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由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

  二、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受理”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从收文登记的次日开始计算;“办理”的时限为60个工作日,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

  三、《办法》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非“受理”或者“办理”的时限规定,此条的“3日”包括在“办理”时限内,独立于“受理”时限之外。制定此条目的在于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约束,提高效率,为“办理”工作预留时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