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10-21 点击:1169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10-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
实施日期: 2019-12-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现就海关行政处罚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三)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五)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二、海关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四、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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