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5-07 点击:1418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4日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放宽食品销售经营市场准入,提高许可审批效率,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办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申请人,提交法定申请材料并自愿作出符合要求的信用承诺,许可审批部门视申请类别分别适用容缺受理、免于现场核查和先证后核等审批方式。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申请材料缺少可容缺材料的,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欠缺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予受理;
(二)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的,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可免于许可审查的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即审批发证;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模食品连锁便利店,申请新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行先证后核,即先行审批发证,将许可审查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一个月内实施。
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工作。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工作。
第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事权按照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划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等事权确定。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可容缺材料包括《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存在缺陷、瑕疵或缺件,由申请人提交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承诺书》(样本参见附件1),书面承诺在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欠缺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可以先予受理,逾期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若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或补齐的容缺材料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
其中,申请人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中承诺,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若发证后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样本参见附件2。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连锁便利店,是指采取连锁经营模式,经营行为由总部统一管理规范,销售的食品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以满足便利性需求为第一宗旨,采取自选式购物方式的小型零售店。
规模食品连锁企业应在本市开设十家以上直营门店,且至少一家门店开业六个月以上。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先证后核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规模食品连锁便利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
其中,申请人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中承诺,已在本市开设十家以上直营门店,且选定门店开业六个月以上;新店经营条件符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的经营项目、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与选定门店基本一致,若发证后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样本参见附件3。
(三)由企业总部出具的在本市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十家直营门店名录清单(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自主选定的其中一家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店面与店内结构布局实景图。
提交的店面与店内结构布局实景照片,应当包括门面整体(含招牌)、食品区正面全景、正面特写、左侧面、右侧面、特殊食品销售区域、食品处理区、专间及专业操作场所等区域。
第十条 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的部门,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受理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受理人员应当通过天津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查询验证申请人提交的十家直营门店许可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选定门店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存续六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场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执法人员对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并及时归入该许可审批档案。
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现场核查及限期整改时限要求等,与《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关于现场核查的要求一致。
逾期不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依据《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许可。
第十三条 对遵守信用承诺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可优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手续。
对不遵守信用承诺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在1年内不再享受信用承诺审批的服务政策。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若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实施许可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承诺书
2.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适用于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
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用承诺书(适用于规模食品连锁便利店)
附件1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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