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海南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琼农字〔2018〕62号)

来源: 海南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5-04 点击:1279

发布单位: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4-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琼农字〔2018〕6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中心),海口、五指山市农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科学组织和规范开展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8〕17号)、《海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8年海南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

  2018年4月28日

  2018年海南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通过病原学监测,全面掌握主要动物疫病分布和流行趋势,及时消除重大动物疫情隐患;通过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综合评估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为科学免疫提供依据;通过开展风险评估,科学研判疫情风险,为预警预报提供技术支持。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监测,配合国家做好口蹄疫免疫无疫区检查和防范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

  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在此基础上,继续做好固定监测场点监测工作,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新城疫等定点监测工作(定点监测方案另行下发)。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重点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继续推进种畜禽场、大型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科学评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效果。密切关注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积极探索口蹄疫非免疫无疫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省级监测和市县监测相结合。省级监测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疫控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任务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本市县监测任务,所需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省级以病原学监测为主,重点开展口蹄疫、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和新城疫等8种疫病的病原学监测和布鲁氏菌病疑似阳性个体的血清学复查。市县以血清学监测为主,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狂犬病等感染或免疫抗体监测。鼓励并支持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四个分中心和有条件的市县开展病原学检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三)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春秋两季全省集中对重点动物疫病实施监测,全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日常监测。此外,入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监测省疫控中心负责,出岛犬、猫的检疫检测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出岛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监测由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常规监测与定点监测相结合。各市县应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发展状况,全面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将在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设立固定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点,持续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市县要科学设计监测实施方案,主动获取科学真实的监测数据,在做好在春秋两季集中监测和常规监测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重点加强对染疫、疑似染疫及不明原因死亡动物样品的检测。扩大监测信息系统覆盖,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及养殖企业执业兽医诊断与报告信息纳入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系统。根据各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六)政府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以各级政府兽医部门例行监测为主,对超过政府监测任务或能力范围的监测工作,以兽医科研院所、高校以及相关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社会化力量为补充,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兽医社会化公共服务资源优势,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依法发布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二)省疫控中心按照计划要求,制定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各市县疫控机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开展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承担省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病种病原学监测以及国家疫病定点监测点样品检测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预报工作。出现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调配合国家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在我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监测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统筹做好省级春秋两季病原学集中监测样品送检及本辖区内血清学样品检测、信息汇总等工作。各定点监测点负责做好样品采集工作。

  四、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一)省疫控中心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按要求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疫控中心每半年一次将监测分析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分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二)三亚、儋州、琼海3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定期将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畜禽价格、动物免疫情况等流行病学信息报至省疫控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疫区封锁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报告,以及省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四)对需要快报的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要以快报形式报农业部兽医局,并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派人或以邮寄方式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分析鉴定,对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的同时,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采样场点,确保各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

  五、重点工作安排

  (一)春秋两季集中监测任务分工。省疫控中心承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的病原学监测任务。市县兽医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的血清学监测任务(具体见附件2、3)。

  (二)承担国家采样任务。按照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配合完成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对无疫区检查采样任务(具体市县另行通知);屯昌承担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原种猪场采样任务;海口、三亚、儋州、屯昌、琼中、陵水承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的非洲猪瘟采样任务;各市县承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的疯牛病、羊痒病采样任务;海口、东方承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的布鲁氏菌病采样任务。

  (三)做好日常监测。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日常监测,按照本计划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牛结核病、狂犬病的日常监测工作。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固定监测点,开展定点监测工作。

  (四)做好H7N9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计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辖区内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专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工作(具体见附件6、7)。同时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要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活禽批发和零售市场名称、地理位置、商户数量、调入调出家禽的来源和数量,以及从事活禽贩运、销售人员数量信息。

  (五)三亚、儋州、琼海国家疫情测报监测工作。三亚、儋州、琼海三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应根据本计划制定疫情测报站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认真落实完成样品采集、样品监测、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具体见附件10)。

  (六)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四个分中心监测工作。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四个分中心要承担起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作用,认真落实完成本计划中分配的任务。每年年中6月30日前和年底12月15日前向省疫控中心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七)做好采样、送样、检测和材料报送工作。

  1、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于5月6日前报送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5月20日和10月15日前,完成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疫病春、秋两季集中监测样品的采集,以市县为单位,将样品及采样单和采样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送省疫控中心。6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完成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等动物疫病的春、秋两季集中监测血清学检测工作,将检测结果汇总表(电子版、纸质版)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报省疫控中心(采样单、采样汇总表及检测结果表可从海南省市县疫控中心群(QQ:518697854下载专区下载;省疫控中心邮箱:hnacacsy@163.com)。

  2、定点监测。定点监测生猪养殖环节点、反刍动物养殖环节点、禽类养殖环节点、禽交易市场点采集样品及样品信息表由辖区内定点监测联系人统一于5月20日前送至省疫控中心(部分市县的定点监测工作由省疫控中心现场监督采样,具体时间和场点另行通知)。省疫控中心于6月20日前完成定点监测样品实验室检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于6月30日前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东方黑脸琵鹭野鸟栖息地监测点采样和监测任务由于受到野鸟活动季节性限制,采样时间以野鸟的活动为准。

  3、疯牛病、羊痒病的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疯牛病和羊痒病的临床监测和采样工作,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采集3份牛脑和3份羊脑样品于9月30日前将临床巡查表及样品送至省疫控中心。

  4、非洲猪瘟的采样任务。海口、三亚、儋州、屯昌、琼中、陵水6个市县分别于6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将采集的样品及采样信息表格报送至省疫控中心。一年两次采样,上述6个市县重点采集发烧、厌食、腹泻以及急性死亡的家猪和野猪的全血样品。每个市县选1个种猪场、2个屠宰场、2个养殖户,共5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采集10头猪的全血样品。每个市县共采集50份样品。

  5、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H7N9流感实施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重点监测蛋鸡、本地散养鸡等饲养周期较长的鸡,并按本计划要求将H7N9病原学样品和监测与流行病学总结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15日前报送至省疫控中心。

  6、狂犬病的病原学监测。狂犬病的病原学监测常年进行,狂犬病免疫抗体一年进行一次监测,狂犬病抗体检测于免疫1个月后采血,每个市县数量不低于100份,监测时间为7月1日至9月1日,并于9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省疫控中心。如发现可疑病例,应及时上报,随时采样,按时检测。

  7、布鲁氏菌病监测。监测省内的所有种公牛站、种公猪站、种牛场、奶牛场和种羊场,对牛、羊、猪等易感动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场点进行监测,按证明无疫方式进行抽样(具体方案见附件8)。具体监测方案另行通知。配合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对海口市和东方市的牛羊布鲁氏菌病的采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在发现虎红平板阳性结果或疑似布鲁氏菌病病例时,要随时采样,及时送省疫控中心兽医实验室监测。

  六、监测对象与范围

  监测的动物主要有猪、牛、羊、鸡、鸭、鹅、犬、猫、候鸟、野生动物等,监测的疫病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猪瘟、鸡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疯牛病和羊痒病等。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点监测种禽场、中小商品禽场、活禽交易市场、入岛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水网地区、候鸟活动区以及有过禽类不明病因死亡地区;口蹄疫重点监测种畜场、出及入岛动物及动物产品场点、中小规模饲养场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布鲁氏菌病主要监测种公猪、种公牛、奶牛和种羊等;小反刍兽疫重点监测种羊场、出及入岛动物及动物产品场点、规模饲养场及羊不明原因死亡地区;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重点监测种猪场、中小规模猪场、农村散养猪;鸡新城疫重点监测种鸡场、商品鸡场及活鸡交易市场;结核病主要监测奶牛及种用牛;狂犬病主要监测城市社区、乡镇、农村散养及出岛犬、猫;疯牛病、羊痒病重点监测有神经症状的牛、羊及非正常死亡的牛、羊。

  七、监测技术及监测任务分配

  省疫控中心、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及海口、三亚、儋州和琼海四个分中心要充分发挥PCR仪器设备的作用,使用PCR方法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病原监测工作,并积极开展辖区各市县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工作。此外还要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常年禽流感调查监测工作。其他各市县应在使用原来检测方法的基础上,充分开展ELISA检测项目。具体监测技术详见附件1。

  入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疫病监测,由省疫控中心按实际数量进行监测。出岛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属地兽医主管部门监测。省级及各市县动物疫病监测任务见《2018年春防和秋防主要动物疫病抗体集中监测任务分配表》(附件2)和《2018年春防和秋防主要动物疫病病原集中监测送检样品任务分配表》(附件3)。其他各专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见附件4-12。

  八、监测档案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样、存样、监测和汇总上报以及档案整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各项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省疫控中心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省疫控中心接收送检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规范和完善监测档案。

  附件:1.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法与结果判定表

  2.2018年春防和秋防主要动物疫病抗体集中监测任务分配表

  3.2018年春防和秋防主要动物疫病病原集中监测送检样品任务分配表

  4.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5.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6.2018年H7N9流感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7.2018年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8.2018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9.2018年猪链球菌2型监测方案

  10.2018年海南省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监测任务

  11.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

  12.各项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用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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