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5-03 点击:1624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落实食用油全链条从严监管, 保障百姓食用油质量安全,维护我省食用油品牌形象,进一步落实省局《重点食品品种全链条监管工作方案》,食用油从生产经营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新举措,确保食用油食品质量安全。
二、制定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食品品种全链条监管工作方案》
三、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食用油生产者要做到“九规范九不准”
一是制度规范。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建立并有效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厂销售记录、食品召回等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是生产规范。按照许可类别、申请时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进厂把关验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关键控制点要求,生产的产品既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要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标签标注明示要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手续,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合格方可重新组织生产;
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一)食品生产、经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是追溯规范。按照《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并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方式,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省局食品生产许可监管追溯管理系统或自建网站,以商品条码、二维码或手机APP等形式,公开产品生产加工信息,实现产品的可追溯、可查询;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四是防控风险规范。严格把控关键控制环节和关键点,强化风险管控,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严格控制原(辅)料质量,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防止苯并芘、酸值、过氧化值、脂肪酸组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发生,采用浸出工艺生产加工食用油的生产者要加强工艺把控和检验检测,防止溶剂残留超标;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是标签标识规范。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识标注。如果在食用油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用油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或者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并注意关注、搜集、跟进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标签标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六是储运规范。要加强原(辅)材料、成品的包装、储存、运输等各环节质量安全控制,保证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对大豆、原料油等原料的储存、晾晒、运输、包装等要加强管理,防止受到塑料等外界引入的塑化剂、包装、机械、工业油脂、机械用油脂、沥青、阳光直晒、高温高湿、霉变产生毒素等化学性、物理性、微生物污染。生产、储存、销售过程使用的直接接触的盛装容器、工具、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散装食用油专用车辆和容器等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清洁卫生、无污垢,反复使用的车辆及容器应定期清洗或消毒并做好记录。车辆及容器上应加贴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七是转基因管理规范。以大豆、毛油等为原料生产非转基因食用油的生产者(含小作坊),应防止转基因原料混入造成转基因成分污染,在大豆、毛油等原料进厂前,应当对原料进行转基因成分检验或验证,产品出厂时应向购货方提供原料为非转基因成分的验证材料。食用油分装者应当严格履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原料供货方索取该批产品原料为非转基因成分的证明材料,真实标注产品信息。以转基因大豆等为原料生产或分装食用油(含小作坊)的必须在产品标签标注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明示“转基因”字样,且字体清晰、易识别。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对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资质合法有效。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
八是散装标识规范。食用油生产者(含小作坊)销售散装食用油,应当具有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包装物的,包装物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贴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核准证)、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成分或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标签标注;经营者自带盛装容器或自用油槽车购买散装食用油的,生产者应为经营者提供与销售规格和数量相匹配的标签标识,并由生产者粘贴到经营者自带盛装容器或自用油槽车上。不论食用油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均应采取措施,确保散装油标签标注的牢固、完整、信息清晰可鉴;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九是小作坊生产规范。生产食用油的小作坊必须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取得小作坊核准证,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只能以传统压榨工艺生产,使用的直接接触包装物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的散装油要符合本意见中散装油标签标识要求。以转基因大豆等为原料生产的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明示“转基因”字样,且字体清晰、易识别。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六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二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一)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一是不准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二是不准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散装食用油;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是不准使用发霉变质、过度氧化碳化、超期陈化、重金属超标、农药残留、被沥青、塑料等污染的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是生产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准少于产品保质期(或合同约定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
五是不准以浸出法工艺冒充压榨法工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六是不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食用油,不准以转基因食用油冒充非转基因食用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是不准循环使用直接接触食用油的包装容器、包装物,不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以及易在食用油中析出塑化剂的直接接触包装物、瓶盖及垫片、工具、生产设备等,严防食品塑化剂污染;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是食用油小作坊不准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不准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用油,不准生产混合食用油,不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制定目录,应当优先列入传统性、区域性的食品。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九是散装食用油包装物上的标签标注不准损毁、模糊或掉落,字体应清晰,易识别。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二)食用油销售者要做到“八规范八不准”
一是制度规范。建立并有效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采购管理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食品退市、召回等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二是批发规范。从事食用油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要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油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是进货查验规范。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购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四是转基因专区专柜销售规范。对购进销售转基因食用油的要设立专柜或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转基因明示;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显著标示。销售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五是标签规范。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外包装上要加贴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用油经营者标注的散装食用油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保质期等信息应以生产者提供的标签标识(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是储存销售规范。要定期检查库房贮存设施设备,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销售、储存场所应干净整洁、温湿度适宜,符合食用油明示储存条件要求。盛装、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器具、工具等应清洁、无污垢、无塑化剂析出污染,反复使用的器具、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或消毒,清洗或消毒器具设备要有记录,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是追溯管理规范。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标签标识制度等,做到来源可溯、过程可控、去向可查,确保散装食用油产品销售全程可追溯管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八是网络销售管理规范。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平台销售食用油经营者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入网销售食用油经营者应证照齐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销售台账及记录制度,认真查验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有效证照、检验合格证明(按批次)或其他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所经营食用油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在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销售转基因食用油的,应当在其网页显著位置标示“转基因”等字样。
一是不准无证销售食用油;
二是不准在网络平台销售散装食用油;
三是不准将食用油放在阳光暴晒或暖气、炉具等热源附近存放,防止过度氧化、变质、酸败;
四是不准将不同批次、不同厂家、不同类别的散装食用油混入反复使用的油桶或其他容器中混存、混卖;
五是不准销售无标签标识食用油;
六是包装物上的标签标注不准损毁、模糊或掉落,字体应清晰,易识别;
七是不准随意篡改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产品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准少于产品保质期(或合同约定保质期)满后6个月;
八是不准采购销售无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用油。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四)餐饮服务环节要做到“五规范五不准”
一是记录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食用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及记录制度,查验并保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严格落实进货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食用油名称、进货日期、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二是标签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散装食用油加工食品,采购或贮存散装食用油包装物上应有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购货日期、生产者(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以及是否是转基因食用油信息的标签标注,或粘贴与进货台账索证索票信息一致的食用油名称、生产(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标注;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三是贮存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使用食用油,直接接触食用油(包括散装食用油)的器具、工具等应清洁、无污垢、无塑化剂析出污染,反复使用的器具、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定期检查库房,及时清理氧化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编制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视频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是使用规范。要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加强对油炸用油等反复使用的食用油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鼓励和倡导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高风险餐饮服务业态采购使用预包装食用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流向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是公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用油加工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应显著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显著标示。销售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一是不准采购无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用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不准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用于餐饮服务;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三是不准使用酸值、过氧化值、苯并芘超标、塑化剂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油脂加工食品;煎炸用油的极性组分、羰基价指标不准超标;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是不准用回收油脂加工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机制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五是不准将食用油放在阳光暴晒或暖气、炉具等热源附近存放,防止过度氧化、变质、酸败。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编制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视频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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