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4-25 点击:1419
各市(地)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持续强化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2018年持续强化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会议部署,为持续强化仓储规范化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建一流企业、创一流管理”为目标,以“持续强化仓储规范化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提升企业仓储管理水平”为主题,以“加强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管理”为主线,积极培育仓储规范化管理市、县和企业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引领,不断提升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全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管理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全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90%以上达到仓储规范化管理标准,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责任事故。
二、重点任务
围绕加强“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开展安全大检查、探索绿色生态储粮新技术试点、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等基础工作,培育仓储规范化典型,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提升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落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认真贯彻《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油安全储存守则》(以下简称“一规定两守则”),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要求,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担负起“两个安全”的主体责任;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两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每个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层层签订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状,切实做到严防死守、常抓不懈。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坏粮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生产作业操作规程、账务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切实执行到位。特别是针对“千吨囤”出仓作业、仓储业务外包作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
(三)强化业务培训。继续开展“一规定两守则”培训工作,制订培训方案,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企业所有管理与作业人员知责尽责、应知应会。寓管理于培训之中,帮助从业人员掌握“两个安全”基础知识、行为准则,增强“两个安全”责任意识,融入“两个安全”工作实践。严格按照《守则》内容及要求,规范粮油保管和生产作业行为,提高“两个安全”能力和水平。
(四)开展“两个安全”大检查。常态化开展好春夏季和秋冬季等重点时期的大检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突出对问题隐患的排查治理,边查边改、以查促改。企业要根据检查情况层层做实“两个安全”台账,对台账上的问题隐患要跟踪销号、限期整改、责任到人,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为稳定“两个安全”形势夯实基础。
(五)探索绿色生态储粮新技术试点。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开展平房仓横向通风、内环流、阳光仓顶、低温准低温等储粮新技术试点,提高科学储粮水平。
(六)提高“两个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实现粮情测控系统和库区安防监控系统全覆盖,达到粮情信息的实时采集、分析和预警;库区多方位视频采集,对重点区域实时监控、报警,提高“两个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培育典型。结合省局“树典型、促发展”活动,每个市(地)要培育1至2户仓储规范化管理典型企业,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佳木斯、双鸭山等布局调整后保留骨干企业较多的市地还要培育1个仓储规范化管理典型县市区,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提升全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4月20日—4月30日)。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途径积极宣传、广泛发动,结合所属县市区和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认真策划、周密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把盖章扫描件报省局备案。
(二)培育创建(5月1日—8月31日)。全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工作,逐项落实,积极开展仓储规范化管理达标和典型企业创建。按照评定内容、打分标准进行自查、自我打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达到仓储规范化管理标准,积极争取进入典型行列。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开展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省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对各地组织开展情况和企业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组织申报(9月1日—9月30日)。9月15日前,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成考评组对申报企业逐企逐项进行考核;9月末前,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复审,并将达标企业名单、《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评定计分表》、拟推荐典型县市区和典型企业名单报省局。
(四)考核验收(10月1日—10月31日)。省局组织各地对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达标创建情况进行串查抽检验收。重点对各地组织开展情况、对企业考评打分的真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地推荐的典型县市区和典型企业进行考核。
(五)整改提高(11月1日—12月31日)。验收结束后,省局将考评扣分项目和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参评企业,以便各地、各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整改提高。年末前,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基础达标考核结果和整改情况形成全年书面总结,连同典型县市区、典型企业的经验材料一并报省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持续强化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处、股)长及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精心谋划,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推进落实。全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对照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开展此项工作,做到真抓、实干,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指导,帮助企业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对标考核。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对标考核包括基本指标和综合指标考核,布局调整后有分库的参评企业,其分库纳入到主库一并评定。基本指标是必备条件,任何一项未达标直接评定为仓储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综合指标反映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具体水平,考核分四个档次:98分(含)以上为仓储规范化管理典型企业,95分(含)—98分为优秀企业,80分(含)—95分为达标企业,80分以下为不达标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典型县(市、区)的评定标准为所属企业50%以上要达到典型企业标准,其余企业要达到优秀企业标准(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评定标准,认真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定和量化打分,不得放宽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附件:1.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评定标准
2.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规范化管理评定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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