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鸿茅药酒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2018〕8号)

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4-17 点击:2123

发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4-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药监〔2018〕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鉴于医务界、媒体和公众对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责成该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对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汇总近五年来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告。

  二、请你局严格按照说明书(功能主治)中规定的文字表述审批药品广告,不得超出说明书(功能主治)的文字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请你局持续加大对该企业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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