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8〕27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4-04 点击:1727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4-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函〔2018〕2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乌鲁木齐市、哈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力度,引导超市按照创建标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创建目标顺利实现,借鉴北京、浙江等地经验做法,现将有关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足短板,提升水平。紧盯目标,明确责任,认真梳理创建工作中的短板和问题,细化工作目标,提出改进创建工作的措施,通过创建切实引导超市在食品安全管理上档次、上水平,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获得感。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把“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创建活动纳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资金上给予倾斜,立足于食品安全总体工作格局上全面深入推动。

  三、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充分发挥食安办成员单位、创建超市、行业协会等多方面的作用,合力推进各项创建活动工作落实。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超市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创建标准以及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价,确保调查和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四、切实落实超市主体责任。超市是开展创建活动的主体,要引导、充分调动超市积极性,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参与创建超市要建立对种养殖基地、屠宰场、企业的审核机制,采购前对源头进行实地考察,对是否符合采购要求进行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采购;二是在农业源头和基地(企业)以外的供应商、批发市场进行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要取得相关品质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确保消费者能追踪溯源。三是肉、水产、蛋均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同时提供品质合格证明),水产、蔬菜、水果能够提供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均能追溯来源。凡无证明文件的,必须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鲜冻肉,不得入场销售。

  (二)建立快速检测机构。参与创建的超市应当建立检测室,要配备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鲜肉水分等快速检测仪器,每天对预售肉菜进行快检,通过公示板或者电子载体公示检测结果信息,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予上架销售;对于企业不能自检的肉菜,建立第三方委托检验机制,将肉菜送至符合认证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留存并公示。实行统一配送的,要按照“统一采购、统一查验、统一检测、统一配送”等要求,确保检测、追溯制度落实到位。

  (三)强化销售过程控制。加强对肉菜预冷、分拣、包装场所、温度等条件的控制要求,各环节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卫生经营过程规范,冷藏设备要有温度显示。

  (四)优化优质精品肉菜专柜设置。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重点销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食品,提高专柜消费识别度,提升食用农产品消费升级,满足消费者对更高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需要。

  (五)健全肉菜质量要求安全信息公示机制。一是设立公示栏,公示管理制度、承诺书、管理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二是包装肉菜和散装肉菜都要在规定位置标明名称、产地等信息;三是肉类产品要公示检验检疫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进口肉菜要公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三品一标”肉菜要公示认证证书。

  (六)强化超市创建宣传。发挥参与创建超市的主观能动性,在超市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通过条幅、电子屏、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知晓率。

  五、做好中期评估和验收挂牌。自治区将于2018年4月下旬对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进行中期评估,7月下旬组织验收挂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检查细则》,逐一对照检查整改,确保创建工作如期完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奠定基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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