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摊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8〕36号)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3-29 点击:1196

发布单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食药监食流通〔2018〕3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市场监管局:

  《青海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海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各地主动进位,积极开展食品摊贩专项治理,有序推进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和“两小”条例的宣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食品摊贩仍然存在无证经营、销售“五无”过期、三防设施不到位等问题,扰乱了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更好贯彻落实《青海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面提升食品摊贩监管水平,有效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摊贩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对象和区域

  全省集中规划的早夜市、集市,各类市场内设置的摊点以及政府划定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和早夜市、集市开办者。

  二、整治的主要问题

  (一)早夜市、集市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设置食品安全专管员,未建立入场销售食品摊贩档案;

  (二)早夜市、集市开办者没有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未履行日常检查义务,开办者主体信息未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

  (三)早夜市、集市和政府划定固定区域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的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

  (四)食品摊贩销售散装熟食未加盖玻璃罩,三防设施不到位;

  (五)食品摊贩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六)食品摊贩销售散装白酒、凉菜等《条例》中禁止销售的食品;

  (七)销售的土特产商标标识存在宣传医疗功效等内容。

  三、整治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4月1日至4月30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工作计划。摸清辖区食品摊贩底数,掌握食品摊贩现状,做好食品摊贩培训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

  (二)规范提高(5月1至6月15日)针对存在问题,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监督食品摊贩挂牌亮卡经营,对于拒不接受登记或者达不到登记条件的食品摊贩,要坚决依法取缔。督促早夜市、集市开办者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日常经营食品摊贩档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市场巡查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督促食品摊贩确保生产经营场地干净整洁,做好“三防”设施,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三)检查验收(6月15日至6月30日)以各市(州)为单位对各县(区)早夜市、集市和食品摊贩聚集区进行检查验收。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对专项整治开展不力,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早夜市和集市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集中整治,加强监督抽检。加强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加工销售食品的来源、卫生状况,查阅食品来源的有关票据,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食品、“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同时,要结合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对食品摊贩出售的食品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快检,严厉查处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发挥协调作用,取缔违法占道经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当地食安办的协调作用,对辖区内违法占道的食品摊贩信息,及时通报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对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从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的违法经营户及时予以取缔,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

  加强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7月15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食品摊贩专项整治统计表》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处。

  联 系 人:杨建伟

  联系电话:18597105659 0971---8290732(办电)

  邮 箱:qhspjd@163.com

  附件:食品摊贩专项整治统计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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