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审评期间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特食管函〔2018〕202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8-03-28 点击:3502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03-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特食管函〔2018〕20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期间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合法性的请示》(粤食药监局健〔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已申请延续注册,经审评不存在《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3.12.3(13)和3.12.3(18)项规定情形的,在总局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前,原注册证书继续有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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