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证明有关流程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20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3-06 点击:1821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3-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8〕2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要求: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企业,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为做好上述工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经研究,现将办理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核实证明的流程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企业(单位、个人),应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届满前8个月,按照证明资料清单(见附件1)向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核实申请。

  二、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核实,完成《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见附件2),并将《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和相关的证明资料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及相关申报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证明(见附件3)。

  四、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上述工作统一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