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2-14 点击:1421
各市农业局(农委):
现将《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2018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我区现代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监管种子为重点,以依法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重点监管为手段,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品种创新,满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确保良种供应。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犯品种权行为一系列专项行动,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突出专项治理,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捣毁制假黑窝点,曝光种子大要案,惩处违法分子,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维护种子市场良好秩序。
三、工作重点
(一)扩大监管作物种类。在继续做好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监督检查的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加大对蔬菜、水果等特色作物种子种苗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加大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力度。按照“双随机”监管要求,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查,同时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交易市场、经营门店、代销网点。
(三)全面检查重点品种。不断加大对近年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品种以及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的检查。
(四)严格开展种子质量检测。开展监督检查时,应抽取一定比例的种子样品并进行质量检测,水稻、玉米样品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安全检测。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切实防止非法种子流入市场。
四、工作内容
(一)经营主体清查。
1.企业监督检查。我厅已于1 月下发《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 年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办发〔2017〕82 号),要求各市对辖区内水稻、玉米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检查,检查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品种审定授权情况以及种子质量等方面内容。各地在完成该项工作后,还要对本辖区蔬菜、果树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持证企业开展检查,核查其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对柑橘种苗持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备防虫设施,接穗来源是否安全。
2.清查四类备案者。各市要组织辖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要进行全面清查,依法应当备案的,必须全部备案。
3.跟踪监管有不良记录企业。加强对有不良记录企业的跟踪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近三年来存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和严重失信等问题的企业及其个人,要作为种子执法监管工作的重点对象,对其增加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密切监管其生产经营行为。
(二)市场专项检查。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辖区内,以水稻、玉米种子为重点开展春、夏两季种子市场检查,以蔬菜、马铃薯为重点开展秋季种子市场检查。以近年来市场监管发现有问题的、维权企业举报的和农民投诉的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和乡村经销店为重点,开展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资质、备案情况、品种审定、登记及授权情况、销售台帐、包装标签、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等。
(三)制种基地检查。
制种基地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播种前后1 个月内,组织开展全覆盖摸底检查,全面、准确掌握生产制种地点、品种、面积,核查种子生产单位或个人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委托生产备案以及品种审定、授权情况等。在种子生产过程中要抽取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四)整治无证生产经营种子违法行为。
一是针对近年区内频发不良商贩或个人无证生产包装种子流窜销售的违法案件,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查处力度,案件发生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邻区域建立市际联查联打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跨区域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经营种子黑窝点、斩断黑链条。二是开展对柑橘、芒果苗木,西瓜嫁接苗、番木瓜种苗以及蔬菜嫁接苗育苗生产单位或个人的检查,对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督促其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对无视劝阻违法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8 年2 月)。
各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市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于3 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种子管理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 年1 月2018 年12 月)。
1 月起开展种子企业监督检查,1 月底前完成水稻、玉米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抽样,3 月底完成蔬菜、果树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2 月上旬起开展春季市场专项检查,3 月底前完成抽样。
2—3 月自治区农业厅组织对重点企业和市场进行督导检查。
6—7 月,开展夏季市场专项检查。
8—10 月在种子收获前开展水稻制种基地检查,8 9 月自治区农业厅组织对重点制种基地开展督导检查。全年开展大要案查处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 年12 月)。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2 月中旬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广西种子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种子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种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作为,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方案,加大投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更大成效。
(二)加强普法宣传培训。各地要继续加大《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结合供种关键季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针对种子执法管理机构、科研单位、企业、经营门店、种植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实现管理者依法、经营者守法。利用集中培训、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挂图等方式,把法律新规普及到基层乡村农户,让种子生产经营者自觉遵法守法,让农民朋友懂法、用法。
(三)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地要依据《种子法》规定,对上级交办的、监管发现的、社会举报投诉的违法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对于大要案及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要进行挂牌督办;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参与违法经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政府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要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公开办结案件信息。
(四)加强协同配合。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沟通,建立案件联防联打机制。对于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技术鉴定的,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于跨区域案件,案发地和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查处、溯源,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要积极汇报,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
(五)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各地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依法及时公开种子企业许可信息、品种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营造对种子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氛围,震慑违法分子。
六、联系方式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管理局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0771—2182787。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联系电话:0771—218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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