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法〔2018〕31号)

来源: 质检总局 更新时间:2018-01-26 点击:1426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7-12-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法〔2018〕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总局各相关司局,中国纤维检验局: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2017年年底实现行政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要求,总局各业务部门对质检系统行政检查事项作了全面梳理,根据风险可控、科学监管的原则,对原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细则进行了调整,现将新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和新增加随机抽查事项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总局之前发布的实施细则未作调整的继续有效,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推进随机抽查工作

  凡是列入清单的随机抽查事项,必须全面铺开,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务院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保证责任落实到位。

  二、要科学推进随机抽查工作

  质检部门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专业性强,各单位在推进随机抽查的工作中要考虑专业、分工、地域等因素,兼顾各地发展水平、执法效率和执法成本,随机抽查要与现行有效的工作方法如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结合,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规范完善“两库”建设

  在总结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基础上,规范完善“两库”建设,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执法证号”,作为“两库”的唯一识别码,确保监管有效、过程可溯。

  四、要注重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的公开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发布等工作的通知》(质检办〔2017〕1544号)要求,对列入新版清单的26项随机抽查事项的公开内容包括:一是公开事项名称。二是公开内容为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三是公开时限,在抽查结束(有查处的自查处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涉及行政处罚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另有特殊规定的依特殊规定)。四是公开方式为本单位官网展示。五是责任主体,按照“谁执行谁公开”的原则,执行主体为总局的,由总局各相关单位在总局“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开;执行主体为地方质检两局的,由两局各相关单位在各自“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开,未设立专栏的,应当设立。

  五、要注重抽查结果的运用

  根据抽查结果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运用风险管理和分类管理的方式,不断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联合其他部门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机制,根据抽查监管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六、要大力宣传随机抽查工作

  随机抽查工作是一项新事物,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典型引路,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总局。

  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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