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1-25 点击: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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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云南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把关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水平。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自主决定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目前,我省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共计514680户,其中,食品销售经营者281209户,餐饮服务提供者215028户,单位食堂18443户(含学校食堂20952户)。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学校食堂等环节,部分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软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切实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为此,省局决定将全省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纳入规范管理,加强重点监管,加大随机抽查考核力度,督促食品经营单位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岗位管理责任。

  按照省局2017年餐饮食品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安排,省局餐饮食品监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借鉴部分省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云南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6日,省局下发了征求意见的通知,将该《办法》印发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建议进行反复修改。9月4日--14日,在吸纳反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在省局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由省局餐饮食品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法制处、省局稽查局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对迪庆州、德宏州、版纳州、普洱市、丽江市、大理州进行工作调研,对《办法》中部分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调研。征求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分持证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环节行政相对人意见建议100余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10余次。9月30日,省局分管领导再次组织由云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学院教授,省局法制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负责人,省局稽查局领导,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及相关处室,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省食品安全协会秘书长等组成专家组,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办法》逐章逐条进行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云南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6条,就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配备要求与条件、职责与权利、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2.《办法》明确了在全省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根据其经营规模,自主决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任用(聘用)或者授权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食品经营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食品经营单位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食品经营单位内设的其他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对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明确了管理原则

  1.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办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公开公平、随机高效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2.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办法》明确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三)明确了配备的条件与要求

  1.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的条件。《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健康证明;(2)具备2年以上食品经营工作经历(餐饮服务);(3)持有培训证明材料;(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授权或聘用证明;(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明确了在餐饮服务环节(含单位食堂,特别是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作经历,但在食品销售环节没有此规定。

  2.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食品采购、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及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风险预防控制等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3.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提出了要求。《办法》规定,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将授权任用或聘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在经营场所进行公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食品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如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新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四)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办法》规定,食品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以及贮存、使用管理;(2)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场所卫生与设施设备、餐厨废弃物处置等管理制度;(3)组织开展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4)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5)组织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6)审核、存档各项食品安全记录;(7)处置不合格食品;(8)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明确了培训与考核的要求

  1.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出了要求。《办法》规定,食品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或者参加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应当接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不少于40学时。

  2.对从业人员培训提出了要求。《办法》规定,食品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企业内部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3.明确了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技能;(3)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内容;(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及内容。《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可采取考试、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含通过微型计算机进行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

  监督抽查考核主要包括:(1)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2)食品经营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情况;(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5)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相关技术及控制要求;(6)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5.明确了“双随机”抽取考核对象。《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负责制定考核方案,随机抽取食品经营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为监督抽查考核对象。

  6.对考核不合格情形作了规定。《办法》规定,经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但可以通过参加学习培训主动申请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六)明确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七)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执行。

  (八)明确了法律的有关行政处罚情形

  《办法》规定,食品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1.食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或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食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抽查考核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监督管理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从业限制人员的,在从业限制期间内不得担任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提高风险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岗位职责,提升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办法》有效执行,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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