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1-15 点击:1533
局机关相关处室、稽查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省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省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省局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局相关处室(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公示省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省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省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省局政务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及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省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省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以省局政务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为主要载体,公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2)省局相关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二)政府文件。利用省政府公报、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简报、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等公示省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办公场所。在省局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省局编制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省局政务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单位)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冀食药监法函﹝2017﹞233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省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省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单位)全面、准确梳理省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单位)编制省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四)行政许可服务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单位)编制完善省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省局稽查局负责组织编制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服务指南。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食品药品监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处室(单位)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局相关处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食品药品监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局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相关处室(单位)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局相关处室(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局相关处室(单位)明确专门人员,按照省局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省局政务网站等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河北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推送。
第十七条局相关处室(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局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省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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