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1-11 点击:997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 因各地饮用假酒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药监一〔 2017〕 189 号)精神,自治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为期3 个月的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8年1月至3月。
二、整治重点
(一) 重点对象。 酒类产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销售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假售假黑窝点。
(二) 重点产品。 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特别是散装销售的白酒和小作坊生
产的白酒、其他蒸馏酒等酒类产品。
(三) 重点问题。 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用原料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等违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 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各地要围绕整治重点,对行政区域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尤其要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开展登记和备案工作,对其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原辅材料采购等信息予以登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及时发现和排查风险隐患,消除监管“死角”。
(二)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指导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照相关规定和条件申请登记。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在登记的行政区域以外销售。白酒小作坊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白酒。销售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从正规渠道购进酒类产品,并按规定在散装酒类产品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销售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开展自查, 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追溯信息记录等要求,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
(三)加强监督检查。 结合春节期间酒类市场供需旺盛特点,集中力量对酒类产品生产经营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近年监督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及排查发现风险隐患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四) 加大抽检监测力度。 重点加大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检频次、 范围。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置,彻查原因,控制风险。涉及其他市、县(市、区)的,及时通报协查,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 对抽检发现甲醇、氰化物等不合格项目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涉案原辅料、设备设施及产品,追查涉案原料、生产源头和销售流向,防止事态蔓延,严控产品安全风险。
(五)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以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未按许可登记范围生产酒类产品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力量,立案调查,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多个市、县(市、区)的,加强区域协作,通报案件线索和案情,做好协查,必要时开展区域协同整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结合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任务,制定本地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白酒小作坊集中的地区,应成立专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二) 注重宣传引导。 要重视酒类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帮助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选购放心酒类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舆论监督、投诉举报,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督促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
(三) 及时报送信息。 节日期间,各地要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和报送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特别是重要事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
各市于20l8年3月30日前,汇总辖区县级单位工作情况和数据信息,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含整治工作基本情况,工作成效、亮点,以及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限3000 字以内)及《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 ) 盖 章 扫 描 件 和 excel 电 子 版 一 并 发 送 自 治 区 局 邮 箱:spsc@gxfda.gov.cn。
联系人:周艳英,联系电话: 0771-5703072。
附件: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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