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号)

来源: 质检总局 更新时间:2018-01-10 点击:1346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8-01-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现就取消原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12月28日起,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的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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