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核果、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进口新西兰鳄梨及澳大利亚核果、葡萄、樱桃、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8年第1号)

来源: 质检总局 更新时间:2018-01-05 点击:1435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8-01-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1号
实施日期: 2018-01-0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质检总局近期分别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协商并签署了《关于新西兰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此外,质检总局和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回顾了中国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葡萄、樱桃、柑橘出口中国的议定书执行情况,对双方的检疫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并重新签署了《关于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即日起,相关产品原检验检疫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同时,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产品进出口。

  附件:1. 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 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4. 新西兰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5. 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6. 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7.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8. 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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