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12-29 点击:1077

发布单位: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7-12-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规范全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我局制定《安徽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2017年12月25日

  安徽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持证上岗。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二、严格执法。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履行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公正执法。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私、不歧视、不得选择性执法。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四、规范执法。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事由,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文书内容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说理清晰、格式规范,并依法送达。

  五、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应当仪表整洁、举止得体、方式得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言行过激时,应当尽力避免激化矛盾。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六、廉洁执法。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执法活动中不得徇私谋利、索要或收受贿赂、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减免处罚等。

  七、案卷管理。行政执法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所有归档材料,应当合法、完整、真实、准确,文字清楚,日期完备。

  八、加强监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人员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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