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7-12-21 点击:1261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6月25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2〕99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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