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12-11 点击:1381
各市(地)、县(市、区)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在粮食安全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中认真开展秋季粮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28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秋冬季安全储粮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承储的所有国家政策性粮油(中央储备粮除外)、地方储备粮油和企业自营的商品粮油。
二、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各企业要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以及检查清单(附件1)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全面排查本企业储粮安全隐患,不留空挡、不留死角,形成底稿(附件2),建立台账,及时消除隐患,切实整改到位。
(二)属地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企业安全储粮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三)省级督查。省粮食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市地进行督导、抽查。
三、检查内容及方法
按照安全储粮检查清单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一是检查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保管账、卡、簿是否健全、规范;是否开展全员培训及测试合格率。二是检查仓房粮情检查记录簿、通风作业记录簿、熏蒸作业记录簿、质量检测报告和库存货位卡是否悬挂齐全、记录是否完整等。三是粮情检查要围绕粮情检测记录检查粮温、水分变化,是否出现发热、霉变、虫害、鼠雀迹象等。对异常粮情,应及时加以处置;对未发现异常的,应对门窗周边及粮堆表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四是对仓储设施、设备、储粮技术措施等进行检查,判断有无危及储粮安全情况。同时,要通过问询企业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了解企业相关制度执行、异常粮情处置措施等应知、应会、应责情况。检查情况填入工作底稿。
四、检查步骤、时间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0日前)。各地要召开专题会议,成立组织,明确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宣传,逐级动员,部署落实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30日前)。各企业要在11月5日前按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建立台账。要锁定存在安全隐患多的重点储粮型态、货位,加强防控。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11月20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企业安全储粮情况进行督导、抽查。跟踪企业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锁定重点企业,派驻工作组加强督导。抽查企业比例不少于50%,重点抽查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抽查,抽查县市的比例不少于50%,每个县市至少抽查2户企业。另外每个市地至少抽查2户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市、县抽查的企业不得重复。
省局将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重点市地秋冬季安全储粮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重点企业进行随机督导、抽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12月15日前)。各地要认真总结,督促问题整改,查找工作不足,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安全储粮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全储粮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将此次检查与“大快严”集中行动相结合,要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的宣传和贯彻相结合,确保安全储粮检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逐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要本着“谁储粮、谁负责” “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严格按规定追责处罚并通报批评。
(二)建立安全储粮台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突出对安全储粮问题隐患的排查治理,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同时举一反三、加强防范,将防治结合融入到检查当中。要根据检查情况层层做实储粮安全隐患台账,对台账上的问题隐患实行跟踪销号、限期整改、责任到人,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
(三)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情况要如实记录,企业要对照清单检查,填写底稿;检查单位要对照被检查企业的现场情况核实底稿。检查情况应按附件3格式层层汇总上报,上报单位对所报情况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受报单位组织督导、抽查发现上报情况不实的,应予问责。
各地要将检查结果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局仓储物流管理处。
联系人:宋贵昌;联系电话:0451-53609874;
传真:0451-53609745;邮箱:568901069@qq.com。
附件:
1. 安全储粮检查清单
2. 安全储粮检查情况底稿
3. 安全储粮检查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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