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北京市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11-30 点击:1702

发布单位:北京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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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结合本市粮食行业实际,北京市粮食局制定了《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将于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于2016年9月8日印发,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与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5〕182号)已不适用。为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守住粮食质量的底线,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制定《实施细则》,重点阐述涉及市和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重点更加突出,覆盖面更大,操作性更强,具体内容共8章51条内容,主要是: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实施细则》涉及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主要制度包括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粮食召回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考核制度,其中前四项为原有制度,后四项为新增制度。

  三、《实施细则》对企业主体规定了哪些主要责任?

  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禁止销售超标粮食、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索证索票验收查验制度、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召回超标粮食等。

  四、《实施细则》规定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有哪些?

  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管理本地粮食质量安全、建立健全检验监测体系、质量安全制度建设、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监测、争取费用、责任追究等。

  五、《实施细则》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有些方面的要求?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要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检验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监测与抽查筛查可采用国家认可的快检方法。

  六、《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四)粮食收储经营者(指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个体工商户可委托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

  (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

  七、《实施细则》中规定禁止销售哪些粮食作为口粮?

  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

  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八、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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